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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信息操作规则与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号:厦建筑〔2018〕67号 发稿时间:2018-08-08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各处(室、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引导,明确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的认定和操作,根据近年来信用监管评价的有关情况,现将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信息操作规则和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统一称为信用监管行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作出监管处理决定以及对外发文时,统一使用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等名称,不再使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表述。:原发文对某单位记入不良行为P5档次一次统一表述为:对某单位并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

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按照市建设局《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高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1档次一次;按照上述建设处罚裁量标准中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2档次一次;按照上述建设处罚裁量标准最低档处罚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3档次一次。

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4档次一次;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5档次一次;具体监管行为信用专项类别根据文件内容确定。

四、除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档次和操作标准已有规定的情形外,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通报批评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P6档次一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作出通报批评决定时,应当在相关文件明确记入信用监管行为的信用专项类别和档次。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如出现同一信用监管行为可记入不同信用专项类别的,原则上根据权重比例,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信用专项类别。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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