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厦门通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市造价站关于保函和工资保证金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文号:厦建价〔2018〕19号 发稿时间:2018-08-27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响应上级文件精神,我站取消保函和工资保证金前置备案,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现将试行监管办法公布如下:

1.保函监管办法。项目业主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后,依据合同约定,业主向施工单位出具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商向业主出具履约保函,并将保函原件分别交由对方受益人进行保管(财政项目免开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企业需登录厦门市建设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录入保函真实信息,并确保保函在施工期内有效,若保函过期但项目未竣工或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应及时续保。我站通过该系统,定期抽查存量项目,对于未开具保函并录入业务管理平台的项目部,我站将开出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我站将对责任单位记入一次信用监管行为记录。同一个责任单位连续两次收到整改通知的,累计记入一次信用监管行为记录。

2.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项目责任主体及时到我站缴纳工资保证金。我站通过工资保证金管理系统,定期抽查存量项目,对于应缴未缴工资保证金的项目部,我站将开出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我站将对责任单位记入一次信用监管行为记录。同一个责任单位连续两次收到整改通知的,累计一次信用监管行为记录。

此办法10月1日后执行,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