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要事件的督办、查处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督办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督办和查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的查处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发生的以下事件:
(一)施工亡人或群伤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质量安全事件;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质量安全重大违法案件;
(四)监管职责划分不清的质量安全事故;
(五)市建设局确定需要查处和督办的其他质量安全事件。
第四条 市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督办和查处的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核查、挂牌督办、停工检查、通报批评、约谈、建议问责等方式。
第五条 对市建设局挂牌督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查处情况报告市建设局。
前款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建设局对督办实行公示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限期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六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建设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督办建议;
(二)经市建设局领导审核通过;
(三)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在市建设局网上公告督办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情况、督办事项、办理时限、报告方式、挂牌督办解除方式及程序、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质量安全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建设局将责令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方案,从根本上扭转质量安全生产局面。
第九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管理混乱或者工作执行不力的,由市建设局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监管严重失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建设局约谈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领导。
第十一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领导成员,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由市建设局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质量安全事故问责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负有责任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单位),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工、停标、停业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
对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依据权限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人员,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限期整改,或屡查屡犯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人员,构成犯罪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安全重要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