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厦府〔2018〕149号)要求,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联合审查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等规定,特制定《厦门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2019年1月1日后我市范围内立项、备案或核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审查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不再向建设单位收费,统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
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厦府〔2018〕14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以下简称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施工图审查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第三条 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统一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实施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以及经市政府同意进行购买审查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名录库建立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审查机构,建立厦门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下设四类审查机构子库:
(一)超限建筑工程子库,由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组成。
(二)一般建筑工程子库,由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组成。
(三)市政设施工程子库,由具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组成。
(四)工程勘察子库,由具备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组成。
第六条 审查机构名录库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施工图审查工作需要,补充采购一定数量的审查机构进入名录库。
第七条 名录库公开招投标活动应秉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评投标人各方面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标活动结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章 审查机构选定
第九条 原则上承接具体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应从我市名录库中选择确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选定审查机构方式如下:
(一)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如下方式选定审查机构:
1.名录库中,符合项目条件的审查机构数量不多于2家时,由建设单位随机抽定1家。
2.名录库中,符合项目条件的审查机构数量在3家以上(含3家)、5家以下(含5家)时,由建设单位先比较选取不少于2家,再从中随机抽定1家。
3.名录库中,符合项目条件的审查机构数量在6家以上(含6家)、9家以下(含9家)时,由建设单位先比较选取不少于3家,再从中随机抽定1家。
4.名录库中,符合项目条件的审查机构数量超过9家时,由建设单位先比较选取不少于4家,再从中随机抽定1家。
(二)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如下方式之一选定审查机构:
1.建设单位可从名录库所有符合项目条件的审查机构中随机抽定1家。
2.当名录库中符合项目条件的审查机构数量多于5家时,建设单位可选择从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审查机构中随机抽定1家,或者从工商注册地不在我市的审查机构中随机抽定1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选定审查机构流程如下:
(一)在施工图报送审查前,建设单位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下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方式确定1家审查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向选定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任务确认函,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评价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审查机构抽取概率数值的计算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机构选定活动的,选定结果无效。
被选定的审查机构发现本机构不具备该项目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应提出,选定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被选定的审查机构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提供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否定选定的结果。
第十五条 名录库中审查机构资格不能满足工程项目审查需求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自行将审查任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并承担审查费用。
第四章 计费规定
第十六条 原则上财政承担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所有审查费用和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包括因政府部门调整等政策原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需要重新审查的费用)。
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审查证明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计费标准的75%结算并一次性结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复审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再另加收审查费。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计费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的变化、人工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适时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审查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依据市(区)财政审核结论书、以及发改部门立项明确的资金来源支付。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应一次性申请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综合分析市级备案或核准的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列入预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结算审核、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备案或核准的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备案或核准的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监督以及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审核中心综合分析区级备案或核准的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列入预算。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结算审核、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备案或核准的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如各区政府对区级备案或核准的非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名录库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施工图审查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计费标准
附件
厦门市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计费标准
一、计算规则:
(一)工程勘察
1、以“厦门市财政项目勘察收费标准”为计费基数。
2、单个项目计算的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二)居住建筑工程
1、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
2、该类建筑包含住宅、宿舍及其配套的小型商业网点或零星办公,其配套的小型商业网点或零星办公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
3、单个项目计算的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三)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1、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工程概算额”为计算基数。
2、该类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基坑或边坡、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居住建筑配套的小型商业网点或零星办公的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的”以及“同一建筑单体包含居住与公共功能的项目、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共用一个地下室的项目”。
3、单个项目计算的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四)市政工程
1、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工程概算额”为计算基数。
2、单个项目计算的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五)人防工程
按结建式人防工程“工程概算额”为计算基数,并按分项工程单独计费,不得重复收费。
(六)桩基工程
1、按桩基工程“工程概算额”为计算基数,并按分项工程单独计费。
2、桩基先审时按上述规定计算;后续总体审查时再加收50%的桩基核审费。
(七)其它分项工程
1、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工程概算额”为计算基数。
2、单个项目计算的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
(八)审查合格后重大设计变更
1、“修改重审”按“原审查费”下浮30%。
2、“修改审查”按“各专业占总体的比例”ד各专业的修改系数” ד原审查费”计算。
3、各专业所占审查费比例按如下规定:“多层建筑”为建筑25%、结构60%、电气 9%、给排水6%;“高层建筑”为建筑25%、结构50%、电气10%、给排水8%、暖通7%;“工业建筑”为建筑20%、结构50%、电气 18%、给排水12%。
二、基数标准:
(一)工程勘察
按“厦门市财政项目勘察收费标准”计算。
(二)工程概算额
1、“财政投融资项目”按发改委立项的“工程概算”。
2、“社会项目”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年公布的“估算指标”。
3、“人防工程”按“工程概算”或“估算指标”换算的单方均价且不低于2500元/m2。
4、“桩基工程”按“工程概算”或“估算指标”,无法确定时按工程总建筑面积乘于150元的统计测算值。
三、收费标准:
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序号 |
类别 |
计费基数 |
收费标准 |
|
一 |
居住建筑工程(包含住宅、宿舍及其配套的小型商业网点或零星办公的) |
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A(万㎡) |
累进计费(元/㎡) |
A≤2 |
1.9 |
|||
2<A≤5 |
1.6 |
|||
5<A≤10 |
1.3 |
|||
10<A≤20 |
1.0 |
|||
A>20 |
0.8 |
|||
二 |
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分项工程 |
以工程概算额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 |
工程概算额M(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M<1000 |
2 |
|||
1000≤M<4000 |
1.5 |
|||
4000≤M<8000 |
1 |
|||
8000≤M<16000 |
0.5 |
|||
M≥16000 |
0.25 |
|||
三 |
市政工程 |
以工程概算额为基数,分档累进计取。 |
工程概算额M(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M<100 |
1.7 |
|||
100≤M<500 |
1.4 |
|||
500≤M<1000 |
1.1 |
|||
1000≤M<5000 |
0.8 |
|||
5000≤M<10000 |
0.6 |
|||
10000≤M<20000 |
0.3 |
|||
M≥20000 |
0.15 |
|||
四 |
工程勘察 |
按厦门市财政项目勘察收费标准计算的建设工程勘察费总额 |
3.5% |
备注:1.超限工程难度系数为:居住建筑1.05,公共建筑及市政工程1.1。
2.绿色建筑1.15。
3.海绵城市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