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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文号:厦建稽〔2018〕41号 发稿时间:2018-12-06 阅读次数:)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建设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要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做好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联合奖惩对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日常行政管理等活动中,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工作,内容包括对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认定的应在建设系统内实施的联合奖惩和全市联合奖惩工作系统推送的应实施的联合奖惩。

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为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认定的予以联合激励的信用主体。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根据《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认定的、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

二、责任分工

局联合奖惩工作的牵头协调处室为局执法稽查处,负责协调联合奖惩的发起响应、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与我市联合奖惩工作系统对接,按规定将联合惩戒等系统嵌入局业务系统,以“自动比对、自动拦截、提示奖惩、自动监管、自动反馈”为目标,实现联合惩戒与业务工作的有机衔接。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我局开展联合奖惩工作的责任处室,负责提出采取联合奖惩措施的建议,承办相关联合奖惩措施的发起、执行和异议处理等工作,建立子台账,并跟进落实(以下简称“业务处室”)

三、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红名单”与“黑名单”)认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未出台国家统一标准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执行。

四、联合奖惩机制

(一)信用审查

业务处室在进行下列行政管理活动中确定相关单位、人员名单前,应当核查其信用信息并提交处理建议供决策时参考:一是工作流程前置审查自动比对。二是确定采购供应商。三是建议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四是在我局举行的招投标事项中,确定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专家的。五是确定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面试或录用人员名单和确定职务任用、职务晋升名单。六是确定我市建设系统的评比表彰、奖励和认定类活动名单的,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员名单。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惩戒措施

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未出台国家统一标准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执行。

(三)协同联动

执法稽查处收到市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响应要求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各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采取联合奖惩措施之日起2日内报局执法稽查处。局执法稽查处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至市信用平台。我局作为联合奖惩发起部门的,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联合奖惩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至市信用平台,并提交局执法稽查处报备。各业务处室按规定查询使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涉及因信用记录变化等原因引起措施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局办公室做相应处理。

六、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一是联合奖惩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联合奖惩问题提出投诉举报的,参照《厦门市建设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厦建稽〔20166号)落实工作

二是失信联合惩戒申诉制度。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管理对象对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局执法稽查处申诉,局内流程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是信用修复等救济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市联合奖惩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等救济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执行。

七、管理和保障

一是联合奖惩台账制度。执法稽查处牵头,业务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联合奖惩案例表,列明联合奖惩情况。联合惩戒措施被依法依规解除的,业务处室应及时告知局执法稽查处。联合奖惩总台账分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两种,每种包括对象名单和处理措施两部分。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内容主要如下:

()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自然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等;()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业务处室等;()信用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列入的内容。

二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用信息审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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