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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号:闽建办建函〔2018〕115号 发稿时间:2018-12-13 阅读次数:)

福州市建委、厦门市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决定依法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时间

  2018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督查组电话通知。

  二、监督检查范围

  福州、厦门两地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每个地市检查3个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住建部令37号)、《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和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30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职责,施工企业对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三)受检项目工程实体安全质量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受检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主体结构实体质量、车站基坑、模板支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场消防安全等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关键节点风险预控及工程安全风险事故应急管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省厅组织2个督查组。每个督查组配备组长、联络员各1人,安全、质量、监测、设备、回弹(材料检测)、盾构专家各1人,计8人。根据“双随机”要求,受检工程项目均在动态监管系统上出发前30分钟随机抽取,抽查项目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不得影响工程项目正常施工,项目不得停工迎检。

  (二)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所有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三)受检地区应组织监督机构监督人员配合督查组做好实测实量、回弹检测等工作,通知受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场,准备随机抽查项目清单。

  (四)督查组组长、联络员和安全、质量专家由省厅派出,具体监督检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五)请福州和厦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手机号码于12月17日前书面报送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01285,邮箱:fjgcc2014@163.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