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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稿时间:2018-12-25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健全代建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代建企业诚信守法,市建设局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研究印发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厦建协〔201826),作为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文件,并于20181224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本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2017年以来,我市强化代建管理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768号)以及相关的名录库管理办法、考评奖惩办法、代建工作规程、考勤管理等规定,并加大现场考评检查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代建管理,也促进了代建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目前,代建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无法客观地反映代建企业综合信用情况。因此,有必要制定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十个章节、四十八条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综合评价适用范围

为促进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以下简称“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二)关于综合评价周期

考虑到评价工作量大,减少对企业干扰,本办法第五条明确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代建企业在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当代建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可及时动态调整该企业的信用等级。

(三)关于综合评价流程

考虑到市建设局的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代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模块正开发建设,为提高电子化办公,减少代建企业提供纸质申报审核材料,参照代建名录库管理经验,本办法第六条明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分为信息采集、审核、征求意见、公示、公布等阶段,全程实行网上办理。

(四)关于专业评价工作

考虑到不同专业代建项目特殊性以及不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应代建企业管理的需要,本办法第七条明确市交通、水利、海洋、市政园林、港口等部门可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并商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相应专业的代建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或标准。市重点办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点项目管理特点,商市建设局研究有针对性地调整考评指标,并将考评结果应用于重点项目管理。

(五)关于综合评价内容

本办法第二章为信用综合评价内容,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评价年度内企业信用得分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得分、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对代建评价得分按一定比例加权计算组成。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代建企业在评价年度内的代建业务主要发展指标(企业完成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基数完成额、代建名录库资格和主要技术管理力量)、奖励信息(工程质量类、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类和其他管理类)和不良信息(业务承发包管理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按一定分值量化评分。其中,代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基数完成额是指代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承接的所有代建项目(含市、区财政投融资及国企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基数完成额(建筑安装费用、勘察设计费、设备购置费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格中特级、一级、二级及以下代建项目负责人分别是指具有12年以上、10年以上、8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经验的建设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一定任职于某个代建项目)。

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由市建设局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季度考评、竣工考评或其他专项检查评价工作,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控制等要素按一定分值量化评分。

建设单位对代建评价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的代建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考虑到信用评价刚开始试行,为确保后续评价情况更符合实际,本办法提出“市建设局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当调整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加权比例系数以及相关评价指标分值体系”。

(六)关于信息采集和评价要求

第三、四、五、六章对企业通常行为、项目实施行为、建设单位对代建评价等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作出规定,明确各类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的要求和责任主体,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程序。

此外,不良信息原考虑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录入,但考虑到信用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代建企业对信用评价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且目前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行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不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代建项目的行业管理和批后监督管理,难以及时有效录入评价系统。鉴于代建企业对代建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直接管理,熟悉掌握项目奖励和不良信息,借鉴《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813号)的做法,为更好的方便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针对性,本办法将代建项目的不良信息统一由代建企业录入。

(七)关于评价异议处理

第七章对采集信息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处理机制和处理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程序。

(八)关于评价等级及运用

第八章明确了信用综合评价的等级分类,并提出了主要的相关否决性条款,并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以便于建设单位选择代建企业予以区别对待。鼓励监管职能机构应用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企业项目监管、政策扶持等行为中实行差别化监管。

(九)关于监督管理

第九章强调对信用评价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了对信用评价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严肃信用评价纪律,确保信用综合评价过程公平、公正。

(十)关于附则

为促进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适用性,明确提出对于区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此外,本办法施行后,《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考评奖惩办法》(厦建协〔201714号)中部分条款内容与本办法会有歧义,如厦建协〔201714号第十条“项目年度考评”内容已结合到本办法建设单位对代建单位评价指标中且标准也有适当调整,后续市建设局将不再单独开展项目年度考评;厦建协〔201714号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年度考评”内容已完善到本办法信用综合评价内容中且标准也有相应调整,后续市建设局将开展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代替代建单位年度考评工作;厦建协〔201714号第十八条“差异化管理”内容和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选择区别对待主要原则”内容也均调整完善至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因此,为避免与厦建协〔201714号文件的相关条款产生歧义,本办法提出“本办法印发施行后,厦建协〔201714号文件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