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各工程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财建[2017]623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拖欠时垫付清偿责任通知如下:
一、落实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
1.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因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的,由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分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的,而分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依法追究分包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
3.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涉及合同外增补、变更引发结算争议纠纷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时,申请人应向垫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若未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约定垫付到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执行。
2.垫付农民工工资时按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并做好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的收集保管工作。
(三)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记入信用监管行为记录。
1.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或不配合开展结算的;
2.监理企业不按约定审核并报审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的;
3.施工企业不配合开展结算,不按约定及时审核报审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二、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责任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
(一)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及时清偿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未及时清偿的,由违法发包方(转包方或出借资质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三)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工程,若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各级建设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分包合同中列明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要求,要将农民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纳入企业日常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