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及清偿责任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通知》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为依据,吸收和借鉴已实施该项政策较好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拖欠时垫付清偿责任,提出我市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1.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因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的,由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分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
3.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履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不到位的,按照信用监管评价档次标准进行评价记录。
(二)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责任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
1.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及时清偿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2.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未及时清偿的,由违法发包方(转包方或出借资质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3.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工程,若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建设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政策文件链接:http://js.xm.v.cn/xxgk/zfxxgk/ml/gzdt/05/201901/t20190104_2201597.htm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