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则》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规划方法、编制内容及技术要点、编制成果,适用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相关工作。
《导则》明确,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因地制宜、科学决策,统筹衔接、远近结合”原则。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建立相关部门合作和衔接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及管线单位的建设管理要求。要从城市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出发,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系统布局、建设规模、建设类型及建设时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要从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利用角度,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综合管廊与相关设施的建设时序,适度考虑远期发展需求,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根据《导则》,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编制中应充分听取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人民防空、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系统布局、建设规模和时序,划定综合管廊廊体三维控制线,明确监控中心等设施用地范围。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城区,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城区应结合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管线改造、架空线入地、地下空间开发等编制。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做到与地下管线、道路、轨道交通、人民防空、地下综合体等工程的统筹衔接,实施地下空间分层管控,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合理利用。同时,应结合实际需求、建设条件及综合效益分析,因地制宜将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内的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导则》要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期限应与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一致,原则上5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编及时调整。规划范围应与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