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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处理有关问题的通报

(文号:厦建筑〔2019〕63号 发稿时间:2019-10-14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监督发现,部分项目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但存在未按《指导意见》落实的相关问题,部分招标人也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市建设局多次协调督促,现将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关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一、存在问题

部分项目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形,但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标及公示问题。有些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有些招标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公示投标文件雷同情况。

(二)没收投标保证金问题。有些招标人未启动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工作;有些保证人未按保函约定及时赔付投标保证金;有些投标人未配合保证人赔付投标保证金。

二、工作要求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督促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职责,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评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不论是否入围或进入评审,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将自动生成的雷同性分析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当同时公示所有雷同情况和因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被否决投标的情况。

(三)招投标各方主体,要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履约履责,做好投标保证金(保函、保险)的没收和理赔工作。

1.为各项目投标活动提供投标保函、保险的保证人,要严格按照保函约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理赔工作。

2.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未同时公示雷同情况的,如相关单位对雷同情况与交易平台信息是否一致存在疑义的,可提请市招投标中心协助核实确认。

3.投标人对雷同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司法鉴定的请求;招标人收到请求后,牵头与投标人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费用可由双方根据鉴定结果约定承担方。

(三)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建设局和市招投标中心报告。市建设局和市招投标中心将对拒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信用监管行为记录、暂停承接保证保函业务等处理措施,并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特此通报。

                            

                            

 

厦门市建设局

20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