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9年10月22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6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整治要求等,对参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建设局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造价站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管理,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四条 市造价站成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领导小组、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造价站站领导担任,成员由市造价站中层以上领导组成,负责内部监督、纪律检查、复查等工作。
检查组组长由市造价站中层以上领导担任,检查组分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检查组成员由市造价站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造价专家组成,负责具体项目的检查工作。
工程造价专家从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市造价站负责按有关规定组建工程造价专家库。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项目从已完成的咨询成果项目中随机抽取,主要从市造价站控制价备案系统中随机抽取。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每次抽查的造价咨询企业数不少于在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总数的50%,每家造价咨询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实行差异化管理。以下情形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省、市重点工程项目;
(二)被投诉的工程项目;
(三)上一次被抽查企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质量较差,被记录信用档案的、被通报批评的、误差率较高的(排名倒数三名之内的)企业;
(四)新成立、外地新入厦的造价咨询企业。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的履职情况、执业行为;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成果质量,详细检查预算价量、价、费的准确性以及咨询成果的表现形式;
(三)工程造价计价的有关计价依据、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绩档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详细检查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行为检查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施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修改及委托方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往来函件;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成果文件及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文件)、算量工程模型;
(四)工程造价预算书及定额工程量计算底稿(含电子文件)、算量工程模型;
(五)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核对情况报告;
(六)材料、设备市场询价记录
(七)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评定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确定并发布受检工程项目;
(二)检查告知:发布检查通知;
(三)受检造价咨询企业按本办法要求报送资料;
(四)实施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
(五)记录检查情况;
(六)根据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条 检查组根据需要,可聘请算量软件开发企业协助检查,核查受检工程项目的工程量。
检查人员应填写《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情况表》,受检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造价工程师应在相应检查表格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造价的编制文件和资料(包括电子文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四)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委托执法权限进行处理;
(六)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每次检查造价咨询成果编制质量较好、造价误差较小,综合得分排名前2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的受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于造价咨询成果编制质量较差,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造价误差超3%的受检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检查被通报表扬的企业,经申请、批准下一年度可免于检查。连续两次抽查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质量较差,误差率较高的(排名倒数三名之内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约谈企业法人。
第十四条 依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P类,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及《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2015第164号)、《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厦建法〔2007〕3号)等文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
(三)记入企业信用行为监管记录;
(四)立案查处;
(五)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十五条 市造价站负责汇总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根据市造价站汇总情况,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市造价站在检查结束后,组织召开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检查点评会,分析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企业自律。市造价站负责约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听取其改进管理措施的汇报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