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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文号:厦建价〔2019〕12号 发稿时间:2019-11-15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建筑市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价格信息补充发布机制,扩大造价信息服务范围,提高信息发布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编制规程》以及《厦门市建筑工程补充定额编制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市场实际情况,现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符合《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方案》(市监认证【2019】61号文)的要求,用于我市建设工程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

二、建设工程新技术定额及新材料综合信息价格,在现行计价定额缺项和已发布材料综合信息价格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按照新技术推广应用单位需要及推广应用情况,组织编制和发布。

三、新技术定额包括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和新技术补充计价定额。

四、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应根据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工程项目施工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或造价咨询企业等参建单位共同编制,编制单位应进行现场测算、记录相关数据、签字确认并加盖参与单位公章,并对新技术项目补充定额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新技术一次性补充定额仅作为该新技术推广应用建设项目一次性计价依据使用。同时应及时将新一次性补充定额向市造价站进行备案。

五、新技术补充计价定额由市造价站负责组织编制。市造价站按照新技术推广项目情况,根据新技术实施应用程度和技术成熟度,调查、收集、分析新技术推广应用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充定额等技术经济资料,依据《厦门市建筑工程补充定额编制规程》适时编制并向社会发布。

六、新材料综合信息价格包括单项工程新材料综合信息价格和新材料综合信息价格。

七、单项工程新材料综合信息价格由建设单位依据《关于明确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的通知》(厦财建【2018】15号)及其补充通知(厦财建【2018】44号)的要求进行确定。

八、新材料的综合信息价格由市造价站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编制规程》,结合新材料市场推广程度进行编制。对于不符合该规程编制要求的新材料,但已经应用于单项工程且通过论证2次(含2次)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市造价站组织论证,每半年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半年刊)予以发布。

(一)新材料综合信息价格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2.新材料认证相关资料(电子版及原件);

3.新材料检测报告(电子版及原件);

4.新材料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电子版及原件);

5.应于单项工程的价格论证相关材料。

(二)有关要求

1.新材料推广应用企业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新材料推广应用企业应按季度提供相应的合同和发票,发布周期为半年。

九、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与管理,配合市造价站做好新技术定额编制和新材料综合信息价格发布的相关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