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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制砂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文号:闽建办建〔2019〕32号 发稿时间:2019-11-15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机制砂产品质量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工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对机制砂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抽测,原则上每季度应对辖区内机制砂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抽查抽测。

  二、抽查抽测重点针对机制砂产品石粉含量、亚甲蓝值、细度模数、压碎指标等质量控制关键参数指标,检查企业是否设置产品检验实验室并配备相关试验检测人员。

  三、各地应将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保障抽查抽测工作正常开展。抽查抽测试验检验可采用聘请专业性强、综合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开展。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采购机制砂产品时,应要求厂家提供产品来源、质量检测报告等,并如实在监管系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中填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要求,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进场用砂监督抽查抽测。

  五、各地应及时将机制砂产品质量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提高机制砂产品质量。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稳定的机制砂企业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机制砂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规范化的产品检验流程,确保产品质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