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编制的《厦门市建设局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局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厦府﹝2019﹞341号)、《厦门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厦审改办﹝2019﹞25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快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发展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的原则,开展2020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目标任务
本年度重点围绕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全面加强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加强公正监管,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
三、监管内容
具体监管事项见下表: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措施和依据 |
方式、比例和频次 |
责任处室 |
1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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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竣工或完工的、满足停止评价条件的项目除外)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行为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 |
原则上每季度实现百分百覆盖一次监督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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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处牵头,市质安站实施 |
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质量检测标准 |
拟按50%比例采用随机办法抽取开展监督检查 |
工程处牵头,市质安站实施 |
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管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竣工或完工的、满足停止评价条件的项目除外)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
原则上每季度实现百分百覆盖一次监督执法检查 |
工程处牵头,市质安站实施 |
4 |
建筑废土处置的监督检查 |
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许可的建筑废土运输企业、建筑废土消纳场及建设工程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
每次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项目总数的5%。 每年随机抽查的频次不少于2次 |
工程处牵头,市废土站实施 |
5 |
停车场经营检查 |
停车场经营单位 |
一、检查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工作的通知》(厦公建〔2015〕3号)相关要求。 二、检查内容:1.停车场设置公示牌;2.停车设施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的情况;3.停车场工作人员管理情况;4.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设置情况;5.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情况。 三、措施:(一)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并公示;(二)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停车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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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区域随机抽取,每区每次抽取不少于5家停车场,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检查 |
城建处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3-5人次 |
设计处 |
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资格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企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3-5项 |
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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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抗震设防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勘察设计项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3-5项 |
设计处 |
9 |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在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
每年检查2次,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
建筑业处牵头,市造价站实施 |
11 |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监督检查 |
在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
每年检查2次,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
建筑业处牵头,市造价站实施 |
1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的监督检查 |
在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9〕65号) |
每年检查2次,按50%抽取,年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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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处牵头,市造价站实施 |
13 |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
在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企业(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
对公开招标项目备案普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 |
建筑业处牵头,市招投标中心实施 |
1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监督检查 |
市管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施工现场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
双随机抽取,每年不少于200个项目 |
建筑业处牵头,市造价站实施 |
1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对全市各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201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
双随机抽取,分类专项检查,2020年5-8月检查,检查不少于20家企业 |
建筑业处 |
16 |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监督检查 |
对全市建筑业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是否满足《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双随机抽取,分类专项检查,2020年5-8月检查,检查不少于20名注册建造师 |
建筑业处 |
17 |
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检查 |
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年度抽取比例不少于20% |
建科处 |
差异化监管 |
监管类别相应的频率,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抽查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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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 |
自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起一年内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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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 |
专项稽查 |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同时做好本系统的跨层级、跨区域监管工作。
(二)推进信用监管。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
差异化措施。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规范监管工作。根据《厦门市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厦建稽〔2016〕10号),开展行政监督检查,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确保监管公平、公正。推动协同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数据,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四)提升监管效能。一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般不超过2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同部门业务集成式抽查,集中由一个处室牵头负责,统一开展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实现企业和监管部门“双减负”。对存在执法人员少、随机抽取难等问题的综合类抽查事项,统筹整合执法资源,实行部门内集中执法模式。
(五)落实监管公开。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结果运用。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结合,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对抽查合格的企业,可予以简化资质检查相关手续,同时可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评审指标之一。抽查中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和情形,可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评审指标之一,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相应作出约谈、告诫、增加监督检查频率、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