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结算支付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审核依据及办法
(一)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该项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单位,对结算审核相关事项负责,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支付。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按代建合同履行职责。
(二)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未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三)送审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费用总额超过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总额,建设单位经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概算批复工程其他费总额内调剂使用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自行审核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审核后支付。
二、送审资料
(一)送审资料须真实、有效、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概算批复文件等。
(三)造价咨询服务费送审资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控制价告知单、中标通知书、结算审核定案表、概算批复文件等。
(四)专家评审费等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该费用实际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评标专家劳务费、住宿费(若有)、长途交通费(若有)等相应凭证或发票复印件依据,实报实销。
(五)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服务费用审核与支付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及时支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并在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额度。可在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成果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不少于80%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分期分标段实施的项目,应按上述标准分期分标段支付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但累计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批复概算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费用总额。
(三)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完成所有合同内容后,应及时办理服务费结算,相关建设单位应在出具审核结论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四、其他要求
(一)在本通知发出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支付事项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对不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费用结算及支付的建设(代建)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对其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等措施。
(三)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要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认真履约履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