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各建设、施工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已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明确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为全面落实我市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完成国务院2019年专项工作考核任务,通知如下:
一、《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我市所有2020年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支付担保。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原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及拨付周期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开设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等制度,按标准完善劳务用工台账、维权告示牌,杜绝代签、代领现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位。
五、所有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排查存在问题,并于6月22日前完成整改。
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应结合“大排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并可视整改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