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加快推动项目开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异议处理环节和投诉处理环节等工作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部分异议处理环节
对依法应先行向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异议(以下简称“异议”)的事项,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处理程序执行,既要尽量减少纠纷,又要兼顾效率、公平。
(一)异议处理时限要求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于异议较复杂,无法在3日内作出答复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初步答复,10日内作出最终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说明情况。
(二)异议受理及处理答复要求
1.对不符合异议受理条件的,应当在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异议人。
2.对符合异议受理条件的,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应针对异议问题逐一核实,避免异议回复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的现象。
3.严格落实招标人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责任作用。招标人应对异议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及时改正;
(2)对评标结果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原评标委员会拒不纠正的,招标人应当向监督部门报告;
(3)对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充分阐明理由。
4.监督部门将适时对招标人异议答复时限和答复质量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处理。
二、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环节
在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中,为加快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效率,对招投标投诉处理、招投标活动暂停和解除暂停作如下规定。
(一)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督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监督部门未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该投诉件自动受理,不再向投诉人书面告知。
(二)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查认为需要暂停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投标活动。对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的项目的法定处理时限(30个工作日)进行压缩减半,原则上要求监督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工作。其中,需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投诉处理时限内。需向非我市行政区相关单位函询或调查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定投诉处理时效。
(三)在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期间,被监督部门要求暂停、后经监督部门审查认为无需暂停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招标人,该项目招投标活动解除暂停。
(四)招投标活动被监督部门要求暂停的,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该项目招投标活动自动解除暂停。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 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