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部分条款的通知》(闽建筑函〔2020〕50号),结合《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厦建筑〔2019〕41号)的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实施。
一、关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修订版)的修改内容
(一)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第3点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第①项“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为“将电汇或银行转账单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作为资格文件的组成部分”;删除第②项“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由其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核验)将投标保函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做好接收工作,并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21.5款中的“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修改为“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要求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二)通用本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第5项“投标人信用评标分=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得分×10%……”修改为“投标人信用评标分=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得分×5%+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得分。投标人信用评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得分为:投标人最近期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等级得5分;投标人最近期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B+等级得3分; 其余投标人得1分。”
通用本第3章第2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2.2点第2款“(1)采用A类办法的,……”内容中将“省信用分排名前50家的投标人”修改为“最近期的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等级的投标人”。
(三)根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新建的居住建筑统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规定,可设置类似业绩要求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应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绩条件。
(四)范本的其它相关内容根据闽建筑函(2020)50号文进行修改。
二、关于评标基准价
(一)各行业施工招标工程,在评审过程中,投标报价分的评标基准价(如有)计算方法、计算参数抽取确定后,后续评审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再重新抽取。
(二)异议、投诉处理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改变原评标委员会评审中确定的评标基准价(如有)。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
(一)电子投标保函
1.投标人以保函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使用其企业CA证书申请购买电子投标保函。
2.投标人向工程担保保证人购买电子投标保函所支付的费用应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并在银行转账回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同时将支付电子投标保函费用的银行转账回单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时一并提交。
3.投标人应确保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与投标人支付电子投标保函费用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同未缴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应当核对投标人支付电子投标保函费用银行转账回单上账号是否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账号一致,如不一致的,应否决其投标。
5.各工程担保保证人应确保其出具的电子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出现将电子投标保函相关数据信息泄露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或未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等情况,我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关闭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保函对接、行政处罚等处理。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账户
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汇缴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每个项目或每个标段对应不同的27位“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否则视同未缴交投标保证金。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2020年8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