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工程建设行业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建稽〔2020〕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中的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和注册人员不规范执业行为,规范行业管理,净化建筑市场,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专项整治范围
2020年1月1日以来招标的财政投融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专项整治内容
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自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自查自纠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本企业承接的2020年1月1日以来招标的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自查自纠。
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工程款项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或其他问题。详见附件1-1、1-2。
(二)建设(代建)单位自查自纠及检查
1.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牵头,招标代理机构配合,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分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项目进行自查,并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自查的内容包括对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自身是否存在量身定制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投标人是否存在投标文件雷同、围标串标等问题或其他问题,是否存在发现弄虚作假或围标串标未上报的情况等。详见附件2-1、2-2。
2.在建项目自查、检查。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牵头,监理单位配合,开展项目自查,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自查内容主要有: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行为等。详见附件2-3。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详见附件2-4。
(三)行业协(学)会自查自纠及检查
行业协(学)会等单位参照此文件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协(学)会超出业务范围承揽业务,干扰建筑市场。详见附件4。
四、专项整治要求
(一)对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要求
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2020年8月23日前将所有项目的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或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自查材料报送项目建设、代建单位。
(二)对建设(代建)单位自查自纠及检查的要求
1.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牵头部署并督促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2.建设(代建)单位应当于2020年8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及检查工作报告、汇总项目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或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附件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管项目报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区管项目报各区建设局。
(三)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
1.市造价站、各区建设局在企业自查和复查的基础上,对各自监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对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重点检查受到举报、发生欠薪、发生事故、人员变动频繁的企业和项目;市招投标中心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各区建设局应在2020年8月17日前将检查方案和联络员报送至我局建筑业处。
2.市造价站、市招投标中心、各区建设局在2020年9月5日前将本次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小结报送至我局建筑业处,主要是本次核查工作总体情况、取得成效、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3.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如有必要,可以联合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和企业或个人进行联合查处。
附件:1.施工单位自查自纠记录表
2.建设、代建单位自查自纠记录表
3.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自查检查记录汇总表
4.行业协(学)会自查自纠记录表
5.联络人信息统计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