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加快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步伐,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及《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有好的意见、建议可迳向我局建筑业处或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加快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步伐,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及《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内容及格式的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一种计价方法。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招标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执行《计价规范》。
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计价规范》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本细则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我市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及税金组成。其格式应按附表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计价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及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完整、严谨、表述清楚。工程量清单以外发生的项目及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详细描述“项目特征”及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以便于投标人报价。
第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由十二位数字表示,其中一至九位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若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列出的项目,按补充项目以“补+项目编码”的形式编制,并报市造价站备案。
第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由技术措施清单与其他措施清单两部分组成。措施费清单由招标人列出项目名称,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费具体内容所对应的数量及价格。技术措施清单包括模板、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等可参照现行定额相关项目计算的内容。其他措施费清单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缩短工期措施费、风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等可按2003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实力进行费率包干计算的内容。
第十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若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参照下列内容列项: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第十一条 规费应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劳保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两贴、墙改基金、水泥扶散基金等项目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的计价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控制价,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的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以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按照现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的相关工程内容的要求,结
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施工方案,参照现行省、市建设行政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或依据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不能缺项、漏项,出现投标报价不完整、错漏项的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投标报价成果文件须由本单位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第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技术措施清单以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费及利润组成。
第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分析表可根据“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的各组成分项内容参照现行定额或依据企业定额进行分析。依据企业定额进行报价的,也应提供完整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组成分项的综合单价分析表。
第十六条 技术措施费清单计价时,招标工程控制价编制人或投标人应依据各自所确定的施工方案,编制相应技术措施的工程数量和综合单价。
第十七条 其他措施费清单计价,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他项目投标人可参照现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或自主确定费率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规费与税金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其计算标准应执行省、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应标准。其中劳保费计价时,招标工程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均按甲类计算,投标报价同时注明按企业核定卡类别计取的劳保费,签订施工合同按核定卡类别计取劳保费用。税率标准均执行市区标准(3.445%),工程竣工结算时,依据税务部门实际收取标准按实调整。
第十九条 其他项目费包括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有发生时计算。其计价的一般规定:
1、预留金是招标人考虑可能发生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而预留的金额。
2、材料购置费是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中,应先计入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以计取相应的采保费、管理费和利润后,再扣除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招标人自行采购的价款列入材料购置费中。
3、总包服务费是指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具体费率可参照现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或自主确定费率标准计算。
4、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列出项目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的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条 采用《计价规范》计价,招标人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工程量清单变更与调整的方法。对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其合同价款的确定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工程特征”分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对所变更的“工程特征”的分项价格进行调整,并与其他未变更的“工程特征”分项价格确定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变更单价。
第二十二条 技术措施费除工程变更造成相应技术措施费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或非中标人原因发生合理的重大技术措施变更,其费用可调整外,一般情况技术措施费用应包干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其他措施费其计费基数可根据项目的设计变更进行调整,其费率不得调整。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造价站应加强对《计价规范》执行与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厦工字(1996)041号文“关于公布‘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使用。
附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1) 工程量清单封面(招标人提供部分)
2) 投标总价(控制价)封面
3) 工程项目总价表
4)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附表1)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附表2)
7) 技术措施清单计价表(附表3)
8) 其他措施清单计价表(附表4)
9)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附表5)
10) 规费清单计价表(附表6)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7)
12) 技术措施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表8)
13)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附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