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营阶段
从1984年开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行招标制度,改变了过去由政府分配,安排设计任务的做法,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开始建立,这对于境外设计机构参与内地项目设计提供了相对公平的竞争平台。
1986年6月5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6〕840号),以促进及规范中外合作设计活动的开展。其中明确提出“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1992年1月1日,原建设部、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颁发了《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建设〔1992〕180号),提出“国家鼓励我国设计单位与外国设计机构合营,开展国际工程设计业务。”
单项开放
2000年,原建设部下发《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0〕67号),提出“允许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在我国境内从事部分专项工程设计咨询工作。”显示国家对于境外设计机构进一步放开的态势,允许其独资经营但仅局限于咨询的范畴。但是,“允许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咨询的专项工程设计专业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环境专项工程设计。”
全面开放
2002年12月,原建设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部令第114号),2007年1月,原建设部、商务部印发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随后,建设部下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这一系列政策,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含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经营设计企业)做出全面规定,允许全外资设计企业在国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对于凡是取得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者与国内设计企业同等待遇,其具体资质的申报与国内设计企业的资质申请纳入同一渠道。这些政策的发布体现了我国履行了对于加入WTO组织在工程设计领域开放市场的承诺,但具体实施经历了5年的过渡期。
2009年7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64号公告显示,全外资设计机构——夏恳尼曦(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这是境外设计机构首次在我国获取资质。它标志着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改革开放正在向着进一步深化的方向发展,也预示着境外设计机构在我国将获得跨越式的发展。(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