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我省三年内将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日前,省政府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拆迁补偿、保障性住房等做了细化规定,坚持就地安置,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价。
从2010年起至2012年,我省需要改造棚户区3814万平方米,涉及棚户区住户16.7万户。2010-2012年三年时间,每年计划改造近1300万平方米,改善棚户区住户居住条件5.5万多户。
坚持就地安置为主原则
拆一补一、不补差价
《实施意见》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做了补充规定,实物安置的,坚持“就地安置”为主原则,实行“拆一补一、不补差价”,即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而异地安置的,按照区位等级差增加安置面积。
此外,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廉租住房配建比例
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
《实施意见》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申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收购筹集安置房源
享受购房税费优惠
根据《实施意见》,棚户区项目可享受税费优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广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干线铺设,免收用户入网初装费。《实施意见》还提出了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