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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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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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霞浦“10.30”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有效预防群死群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建筑起重机械行业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要求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二是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要求使用期满一年、或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或经改造大修、或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或高度每增加60米以及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应再次进行检测。三是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检测。同时,要求旁站监理员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四是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档案,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五是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动态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厅工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