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筑〔2007〕24号)及《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厦建建 〔2008〕33号)的精神,参考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中工程担保费用的计取情况,现就建设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业主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应当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其他项目费”中计价,并包干使用。其履约担保的费用以担保金额为基数,取费标准按下表计算:
取费基数 |
取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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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期(T)一年以内(含一年),每季度 |
建设工期(T)超过一年以上的部分,每增一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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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金额 |
0.2% |
0.1% |
(注:1.按上述标准计算最高不得高于1.2%,最低不得低于0.2%,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计取;2.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按一年的标准与超过一年以上部分的标准累计计取。)
有发生预付款担保的工程,其担保费用计算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计算;业主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三、招标工程的担保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费率标准应执行上述标准,不得优惠。
四、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