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闽建筑〔2008〕28号附件,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
(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
(六)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土建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安装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
(七)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聘书、个人简历和8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证明;
(八)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九)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完整档案资料的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上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十)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十一)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清单(自有的提供发票,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除身份证外)应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其中租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不用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但应提供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印章。
三、备案程序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报送备案材料。
(二)市招标办对备案材料进行核验,对提供复印件的,经核验与原件相符,在备案材料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并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三)将初审通过的备案材料,报我局复审。
(四)按闽建筑〔2008〕28号文的要求,将备案材料报送省建设厅。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发生变化、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或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发生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化、变更材料提交市招标办进行核验,并报我局变更备案。
五、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