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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厦建建[2007]37号 发稿时间:2007-03-13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当前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不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条件的,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选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在评标前报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予纠正。
  二、评标委员会设评标委员会主任一名,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方式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指定。
  三、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严格的评标专家抽选管理制度,完善保密等方面措施,保证评标专家选取的随机性和保密性。对进入各区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招投标的项目,分中心未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选和语音通知、见号不见名等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的,评标专家应统一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选,并由招标人派车统一接送。专家抽选应在评标封闭区内进行,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待专家全部到齐后方可离开。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工程实际,考虑相应类别专业人员搭配,以满足评标需要,商务标评标时按不同专业分别独立评审后汇总。如房屋建筑工程,土建部分由土建专业评委独立评审,安装部分由安装专业评委独立评审,然后再汇总评审结果。
  五、评标(含清标)工作实行“主审—复审—集体审议”三级评审制,每份商务标和技术标投标文件在评审前均应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主审和复审人员,主审及复审工作分别完成后,主审及复审人员应签字以示负责并将主、复审意见报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审议。主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审议表决。评标过程需答辩、质询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封闭区。
  六、为保证评标工作的质量,一般情况下,每份商务标投标文件和技术标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含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时间)分别应保证不少于5个小时,评标委员会应合理安排“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各阶段以及“主审—复审—集体审议”三级评审时间,5个小时不能完成评审工作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评审时间。评标委员会还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评审的投标文件数量以及评委人数确定招标工程评标工作总时间安排并及时向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对评标工作时间超过夜间12点的,原则上应当启动隔天评标方案。
  七、对隔天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清点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公证机构在场的,应当请公证机构共同封存)、统一安排食宿、隔离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与外界的联系等方面措施,防止泄密、干扰评标工作,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给予配合。
  八、全部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清点所有投标文件及评标资料并暂时封存(公证机构在场的,应当请公证机构共同封存)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只取回办理中标公示所需的复印资料。待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方可取回封存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
  九、进入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判定投标人资格后审不合格、废标的具体原因及依据、中标候选结果、拟定的中标人一并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上公示十天。
  十、为提高招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维护评标公正、公平原则,对未依法评标的或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经核实后可要求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纠正。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纠正的,按纠正后结论重新公示,原评标委员会对存在的问题不予纠正或无法重新召集的,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成招标人依法重新组成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
  十一、为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商务标评标应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完成,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操作流程,客观、公正、准确完成评标工作。
  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认真学习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十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要建立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记录评标专家的业绩和不良行为,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十四、评标专家信用档案的内容分为业绩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两部分,具体内容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4)》第十二条和“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中关于评标专家非行政处罚类不良行为规定内容执行。评标专家的业绩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报市招标办汇总建档并将结果报市建设与管理局。
  十五、对出现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进行评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主审及复审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评标人员承担连带责任,每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对主审和复审人员分别记一次不良行为,每出现上述情形累计两次的,对其他评标人员记一次不良行为。
  十六、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每年度不良行为记录两次的,暂停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经重新考核后再恢复评标专家资格;每年度不良行为记录三次的,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
  十七、对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全年评标工作中无差错的,业绩突出的评标专家,给予通报表彰。
  十八、招标人应充分尊重评标专家的劳动,给予足够的评审劳酬,物价等有权部门对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考岛内评标每人不少于80元/小时、岛外评标每人不少于100元/小时标准且最低每标400元标准。评标委员会主任另加100元/每标。
  十九、为了使评标过程更好地保密免受干扰,使评委公正评标,招标人除参加评委会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封闭区,由招标代理单位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评标。若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只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评标。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后方可离开评标封闭区。
  二十、本规定公布后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2]45号)一并执行,执行中两个规定有抵触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一、监理、设计、代建、物业等招投标参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