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为在厦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第十条、《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资质备案。
本通知所称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以下统称备案人),是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具体负责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局办事窗口负责备案申请的受理及备案证明的发放工作。
局机关有关处室及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中心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人在厦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理资质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备案资料手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在厦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厦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
(六)企业派驻厦门的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包括驻厦负责人和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等)及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厦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企业对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拟在厦门投标或承接业务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必须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的身份证和相关岗位证书复印件。
(八)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九)使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提交与本市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或意向书;自带劳务作业队伍的,提交在厦合同制工人名单、身份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技能培训证(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少于100人,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0人);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核对原件。
企业派驻厦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岗位证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由备案人装订成册后自行保管,以备抽查。
四、备案程序及办理期限
(一)备案人登录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www.xmjs.v.cn),点击“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企业端”网上填报《备案资料手册》;
(二)将网上填报的《备案资料手册》用A4纸打印并按要求加盖公章,连同按顺序装订成册的书面材料报我局办事窗口,办事窗口按窗口办件规定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建筑业处移交;
(三)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建筑业处应在窗口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在厦设立分支机构的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其他企业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名单应上网公布;
(四)在厦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同时,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
五、在备案有效期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备案自动撤销。
六、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经核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予以撤销。
七、备案人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我局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八、备案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活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享有与本市企业平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九、备案人投标或承接业务必须使用已经备案的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十、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备案人在厦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不予资质备案:
(一)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的;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六)月五丈 ()恶意拖欠建筑职工工资,影响社会稳定,情节严重的。
十一、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驻厦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必须参加在厦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十二、为便于数据统计,全面掌握在厦建筑业企业信息,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也应按要求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有关资料。
十三、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资质备案的,依照《厦门市建筑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十四、与资质备案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局2005年6月10日厦建法〔2005〕5号文印发的《建筑业企业在厦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