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关于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
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的修改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现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 [2005]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作如下修改:
一、55号文第二部分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中的第(一)条、第(二)条款修改为: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不合理。
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标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及预留金。
2、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3、当投标人填报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4、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前款中所称的最低控制单价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和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确定的单价,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期间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最低控制单价。
前款中所述的应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要求:
(1)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生产厂家出具的。
前款中所称的生产厂家是指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材料设备属进口产品,进口商可视为生产厂家,进口商出具的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应附上进口有效证明。
(2)提交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虽为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含义同上款)出具但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或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各自授权代表(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在评标期间不能到场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并共同确认相关证明资料的。
前款中所称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未附上公证书的。
② 公证书不是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
③ 公证书内容未体现公证申请是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共同提出的公证申请的。
④ 公证书内容未体现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内容的。
⑤ 公证书中未附生产厂家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或所附的生产许可证中所允许生产的材料设备与承诺供应的相关材料设备不一致(包括品牌或技术参数、型号等)。
⑥ 公证词未体现公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向生产厂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询问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内容的。
⑦ 公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的询问笔录或调查书面记录未作为公证书附件装订在公证书中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原件或未加盖承诺供应生产厂家印鉴的,如为商品混凝土的承诺供应证明未经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盖章的。
(4)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没有采用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格式的。
前款中所称的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格式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列有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数量、供应单价(应明确是出厂价或运到工地价)、供应时间、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5)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供应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
(6)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5、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提供了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且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符合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价格的,或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承诺的供应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的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材料设备数量多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数量的。
前款所称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的基础上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降低的最低限价幅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一般按15%确定。
6、当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低于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或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计取企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时,或错套定额时,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或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要求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内容应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综合单价分析表(含工料分析及费用组成分析)资料等内容。前款中所指的错套定额是指任何子项工程项目套用的定额内容与招标清单子项工程内容不符,或子项定额套用与闽建筑[2005]22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内容与定额编号对应关系不一致的。
7、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根据该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8、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认为可行、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项目应分别列明并计算出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具体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1、各项不可竞争费用不合理报价金额=按规定标准计取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实际填报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
2、企业管理费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实际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利润-实际填报的利润;各项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实际填报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各项人工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工日数。
3、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台班数。
4、当出现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第4项情形时,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5、当出现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第5项情形时,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
(1)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2)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1-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3)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4)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6、各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相应工程量×实际填报的相应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7、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的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8、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总额=上述各项不合理报价之和。
二、55号文第二部分第(五)条中的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一般按3%确定”,修改为“一般按3%—5%确定”。
三、55号文第二部分第(六)条中的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修改为:“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按规定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投标人实际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漏报项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