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建[2006]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