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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文号:厦建工〔2007〕26号 发稿时间:2007-03-05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二、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三、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四、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严肃事故报告、查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或各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企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情况等,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企业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
  第三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分为橙色警示、黄色警示、红色警示三种,以《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的形式发给相对方。
  第四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橙色警示:
  (一)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管的工程,在三个月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或当年发生各类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4人的;
  (三)所监管的工程一年之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所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对发生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负有监理责任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
  (一)发生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伤害事故或对周边环境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但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系统提示应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
  第六条 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施工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施工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经调查认定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或监理单位一年内两次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黄色警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红色警示。
  第七条 橙色警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黄色警示期限不少于6个月,红色警示期限不少于12个月,自《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红色警示、黄色警示同时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并抄送被警示单位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因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通知书》同时抄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八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强化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漏洞和隐患,尽快扭转安全生产不利局面。
  第九条 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管警示期限内,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监管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本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条 对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的监管措施
  (一)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上月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本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把该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和监管深度、力度;
  (三)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企业,在警示期限内,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承发包时,要严格审查被警示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被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的施工单位,在警示期限内,其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要加大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期满后,如被警示单位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改善,则由其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价、考核,认定其已基本健全质量安全生产制度、责任落实、整改工作到位,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明显改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书面通知,解除其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并在厦门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等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故的级别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严肃事故报告、查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所监管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其主持工作的领导: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当年在工地内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工程,在三个月内工地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人,或当年工地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或超过4人的;
  (三)所监管的工程一年之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所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视具体情况约谈建设(代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一)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包括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脚手架倒塌等恶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伤害事故或对周边环境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第四条 约谈前,约谈人应当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约谈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约谈。
  第五条 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约谈,主要听取有关事故原因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及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情况汇报,研究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六条 对企业相关人员的约谈,主要听取约谈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剖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完成时间、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或意见、职工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帮助约谈对象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指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 约谈人应做好约谈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第八条 对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按期落实整改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约谈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故的级别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划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三: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工程建设动态,研究控制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分析上一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专题分析会议。
  第三条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四条 参加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的主要对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处室领导,文明施工监管机构负责人,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其它有关单位及人员。同时邀请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相关单位汇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六条 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开完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各相关单位,同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并视情况将有关安全信息在报纸公布。
  第七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四:
 
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做到早部署、早落实。
  (一)出现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二)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
  (三)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会议、政协会议等重要会议;
  (四)国际马拉松赛、“9·8”投资贸洽会等重要活动;
  (五)夏季高温、台风、汛期等特殊季节;
  (六)自然灾害及其它地区发生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后;
  (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应根据上述控制点,有针对性地向相关单位(工地)和个人发出预警,并提示应采取的对应措施,及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预警提示可采用开会、发文件等方式,或通过短信息平台、互联网等媒介发布。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预警提示及对应措施的记录工作,以备核查。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