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各市、县城市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及开发建设。优先确保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所需的土地供应,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开建,按期完工。
——科学安排供地时序和优化住房结构。各市、县要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重点加快推出一批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12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规范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出让各类住房建设用地之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具体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绿地率、住宅建筑套数和公建配套设施等各项规划指标要求和红线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计划开竣工时间、建设周期、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等建设条件;对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提出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控制性销售价位及售后管理衔接办法等建设条件和销售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等提出的规划和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市、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要加快办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施工图审查机构原则上要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施工图审查。
——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要逐宗核实闲置土地的事实、时间和原因,拟订处置方案,加快处置进度。对全省已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闲置房地产用地要认真整改,限期办结。处置一宗,要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录入上传一宗。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供应给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强土地供应和批后开发利用的监管。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地价款缴交、项目开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出让成交后,须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生成并配有电子监管号。土地供应后应及时将项目用地开竣工情况等信息通过该系统录入报备。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处罚,违约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活动。
——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