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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行为五大建议

(文号: 发稿时间:2011-08-10 阅读次数:)
     从近几年的投资审计情况看,围标串标现象比较普遍,国家法律法规对串通投标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打击条款。但围标串标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调查取证。全国建筑市场中围标串标量很大,但真正被揭露、立案、查处的很少。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还应在政策规定上进行创新。
     建议一:目前投标人资格预审能否通过,完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说了算,整个资格预审过程不透明、不阳光,是围标串标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根源。建议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的审查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方法将从制度上把整个资格审查活动置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之下,加大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难度。
     建议二:完善评标定标办法。目前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过于单一,可人为操作的因素较多。建议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实行“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相结合的三种评标定标办法。如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就增加了串标难度。而不设置标底,投标人再不需要通过向招标人行贿、拉关系去探听标底。有效评标价通过科学方法进行计算和评审,投标人难以通过人为操作、串通报价、不平衡报价等手段,致使自己的商务报价在评标中占优势。
     建议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不法代理行为,成为围标串标、协助业主搞假招标的“枪手”,建议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同时,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将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档案,对其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建议四:减少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目前,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问题,监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理时,自由裁量权太大,为违规操作提供了条件。对实际监管中一些不好把握和认定的问题,如项目招标条件的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工程标段的划分、项目经理投标负责制的规定、评委的管理等应作出明晰化规定。
     建议五:实行招标限制措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发生不良行为的,一律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特别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或过期的,有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重点限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先行开工建设等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行为,一经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从重给予处罚。
                                                                                         建筑时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