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确保依法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
(二)健全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和管理体系,明确了工程计价依据的内容和范围(第八条)、编制(或修订)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第十二条)。
(三)规定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十三条)。由于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计价软件一要满足编制、审核造价咨询成果的需要,二要满足电子招投标的需要,因此计价软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研发。
(四)明确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第十七条);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严格控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减少纠纷,预防腐败,最大限度地防止造价咨询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招标人任意上浮或下调最高投标限价,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最高投标限价及细项组成,预防和减少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明确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第二十三条);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二十四条);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五条)。
(六)要求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第二十条)。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闽建筑[2009]18号)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发包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应当按新规范明确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风险承包幅度,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其他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10%以内;人工费按省住建厅发布的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计算,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七)建立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明确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一条)。设置中标合同备案制度,一是加强招投标监管的需要;二是建立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的需要;三是合同纠纷调解的需要;四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
(八)强化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办法》相关规定(第三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属于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出台前,对造价员从业行为的管理,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此次《办法》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对造价员地位进行了肯定。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造价员同注册造价工程师一样,不能有七项禁止性行为,违反规定要受到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对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