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标后监管,有效遏制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我局研究起草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标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发文之日起施行,现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部分主要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刑法》、《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条款,并参考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个性特征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省市的做法而制定。
(二)标后监管部分主要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35号)分别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变更等作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代建单位等的工作职责作了规定;监管部门依据上述文件和《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及相关行为评价档次及操作标准、《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厦建筑〔2016〕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监管、建立承诺制度、监管部门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等4部分内容,共26条具体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1.细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串通投标情形,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和电子招投标的技术手段,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活动主体和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
2. 对评标过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明确具体处理办法和监管措施
(二)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监管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的标后实施阶段,《实施意见》明确了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职责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及措施,增加买标卖标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成本和难度,督促企业加强管理、人员到位履职。主要有: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配备、到位、履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建设资金共管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并报备,并督促履责,不得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并报备,督促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监督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否按要求加强管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记入信用记录、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加强监管。
(三)建立承诺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签署并提交承诺不组织、不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以企业承诺的形式提高其重视程度。
(四)监管部门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和项目标后实施过程中,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市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并要求加强协作,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