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的实践结果充分表明,性能认定是提高住宅品质的重要抓手,特别是在我国住宅大规模建设时期,更应大力推进。
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在国外早已是住宅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必需的制度,从二战后至今,已经遍布整个欧洲、美国、大洋洲、日本等地区。
国内外已有的实践充分表明,性能认定是提高住宅品质的重要抓手,特别是在我国住宅大规模建设时期,更应大力推进。住宅性能认定有如下意义:
一是还消费者一个知情权。消费者在市场上选购时,往往和卖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除了一些表面信息外,消费者对于房屋的内在品质和性能,如节能性能、隔声性能、结构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室内空气品质、污染物含量等,几乎无从知晓。如能通过科学的制度和方法,对所选购房屋的性能做出客观评价,可以使消费者买得明白、用得放心。
二是有利于在住宅建设中贯彻“四节一环保”等宏观技术政策。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是政府组织制定的,可以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把“四节一环保”等内容作为重点,增大评价权重,鼓励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利于完善住房市场供应体系。在我国的住房供应结构中,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宅、限价商品房,和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宅,以及提供给高收入家庭的高档住宅,在性能和功能方面应该有明显的差别。性能认定制度根据这些差别提出了不同的性能要求,这就为引导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进行住房消费,引导开发商根据市场需求建造适销对路的住宅提供了技术依据。
四是便于引导住宅品质和性能的提高。住宅性能认定制度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它所规定的评价指标,突出了住宅性能的关键内容,引导开发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参照性能标准,建设性能良好、品质优良的住宅,把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的总目标落实到了一项项具体指标上。
五是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升级和进步。住宅产业是以商品住宅作为最终产品,围绕住宅的建造和使用过程,前后延伸并辐射带动相关产业而形成的产业链,是涉及住宅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管理及住宅部品开发、生产、供应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提高住宅的品质,需要全面推进住宅科技进步,提高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对住宅各方面的性能指标都有明确要求,要获得预期的性能评价,必须优化住宅产业的各个环节,加快住宅生产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因此,实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的升级和进步。
目前,评价住宅性能的依据是1999年开始试行并一直沿用至今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我国住宅建设的法律有5部、法规有6部、规章有21个、部委以上颁发的文件有32个,与住宅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112本。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我国住宅建设提出了要求或进行了规定。
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区别在于,其他标准是提出技术要求,《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却要对达到技术要求的程度进行评判。以国标《住宅建筑规范》为例,《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了城镇所有新建住宅必须达到的最基本性能要求;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是用以评价具体住宅的性能状况,告知其性能究竟达到了怎样的水平。
事实上,我国在1993年便翻译了日本工业化住宅性能评定制度的文件。
1995年2月,原建设部等8部委共同承担的“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项目正式启动,住宅性能评定制度研究是该项目第二批滚动研究课题。
在停止住房福利分配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转发了原建设部等8部委起草的《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突出了住宅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明确要求“重视住宅性能评定工作,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制定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和认定办法,逐步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住宅性能评价体系。”多年来,72号文件一直是指导我国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999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建住房[1999]114号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决定从1999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试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
2005年11月30日,“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的公告”发布,2006年3月1日,《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正式实施。住宅性能认定采取自愿申请原则,但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工程及申报广厦奖的住宅项目必须通过住宅性能认定。
至今,中国的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探索到逐渐完善,正在稳步实施。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500多个小区通过了性能认定设计初审,并有200多个小区通过了住宅性能认定终审。许多省份已在地方法规中要求大力推进这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性能认定处处长 娄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