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代建工作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促进代建管理科学化、标准化、精细化,根据《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3号)、《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厦府办〔2018〕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代建内部管理
(一)夯实代建单位责任。代建单位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工作职责,切实发挥带头示范表率作用,争当重点项目建设的主力军和排头兵,推动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
(二)加速资源整合提升。代建单位聚焦代建主业,固本强基、增强弱项,积极探索新型发展模式,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优化代建管理组织架构,强化代建资源整合提升,减少内部同质化竞争,不断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打造代建龙头企业,逐步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转型升级。
(三)着力企业降本增效。代建单位合理调整内部资源配置,理清业务流程成本,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强技术创新,精细高效管理,控制企业运营管理成本,强化成本绩效考核,实现降本增效。
(四)注重人才队伍建设。代建单位加大人才储备培养力度,夯实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合理盘活调配人力资源。强化一线管理赋能授权,完善薪酬绩效考核体系,实现管理人员和薪酬分配向一线倾斜。
二、强化代建工作监管
(五)明确责任单位职责。责任单位(即政府有关文件指定负责具体项目协调推进的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协调推进机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推荐名单,统筹项目策划生成并牵头处置项目策划阶段问题清单事项,加强项目可研方案审查把关,根据年度目标及时跟踪督促和协调推进项目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和项目参建单位考评考核工作。
(六)督促代建履约尽责。建设单位是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须对工程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参照《代建合同示范文本》与代建单位规范签订合同,并按代建管理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代建单位加强履约履责,强化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日常履约检查,并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实行差异化管理。
(七)强化代建人员配备。代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组建项目管理人员。前期阶段,代建单位充实前期工作力量,加强对可研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成果审核把关。实施阶段,代建单位根据实施阶段人员配备标准配足配强管理人员,提升专业管理水平,强化对项目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控,加快竣工验收和移交投用。
(八)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投资概算超过1亿元的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因工期紧张等急需开工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抢险救灾、安全保密或工程技术复杂等特殊项目,以及招标失败的项目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建设单位督促代建单位依法依规规范工程检测委托行为,统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科学组织实施,优化施工工艺,加大资源投入,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约谈代建单位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约谈上级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开展建设(代建)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评估检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月度重点项目成绩“晾晒”、年度重点项目绩效考核和代建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九)加强部门联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代建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监督检查,发现代建项目管理不到位的,应加大检查频度和力度,实行差异化管理,视情况采取约谈警示、信用记录等措施,对代建单位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可视情况及时通报代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廉政风险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实现信息共享。市建设局按规定将相关部门信用记录纳入年度代建单位信用评价体系。
(十)完善代建绩效评价。原则上项目责任单位牵头每月对所负责协调推进的项目进行抽查考评。市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组织代建项目季度抽查考评,开展代建单位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强化信用综合评价运用,按市建设局颁布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和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实行奖优罚劣差异化监管措施。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港口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行业项目特点加强对代建单位及项目考评。原则上代建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后,建设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管理目标对项目进行竣工绩效评价。市国资委加强对市属国企代建行为的监管,对责任落实不到位、代建管理力量不足、代建能力不强的代建单位,可视情况商市建设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强化精准服务保障
(十一)加大审批改革力度。各有关单位按“双清单”和容缺并行机制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在项目联评联审前完成意见问题事项处置。各审批部门积极开展选址预审立项审批“一件事”办理、“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程规划许可证BIM报建及审查、拿地及开工、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开工证合并办理等审批改革试点工作。采用“一会四函一书”的项目,须经“一会”研究明确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办结时限,由责任单位负责督促落实,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范围应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资源规划部门加强对上协调、内部统筹,优先保障重点项目要素指标。
(十二)规范列支二类费用。对常见的二类费用,发改部门在投资审核时按照二类费用清单(详见附件1-1)按需予以列支,建设(代建)单位全面梳理项目二类费用,情形特殊的采用“一事一议”原则明确。二类费用清单适时调整,逐步探索在重点项目试行二类费用包干机制。
(十三)加快资金审核拨付。各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代建)单位进一步简化本部门工程款申请、拨付工作流程,原则上自施工单位申请至拨付到施工单位账户用时不超过45天。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项目,立项后可先行拨付部分前期工作费用。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对完成节点目标的分部工程及时确认、支付工程款。
(十四)完善相关迁改机制。交通、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迁移苗木数据库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市土地发展中心、各区土地收储单位配合做好市级政府储备苗木基地选址。市审批管理局牵头,交通、园林绿化、交警、电力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一步优化道路占用、绿化迁移和管线迁改等审批流程及时限。
(十五)加强项目用地保障。资源规划部门不断完善土地征收政策,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加强基层政策指导。建设(代建)单位在项目选址明确后,主动对接资源规划、执法、属地政府、森林公安等部门提前处置违法图斑,会同属地政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经营性用地、产业用地、安置房用地等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的,属地政府指定定牵头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正式报批前应按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各项工作,集中力量突破征收瓶颈,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按计划及时提交用地,并完善林地、耕地占补平衡库,为用地报批做好前期准备。市重点办、资源规划部门加大跟踪督促力度。
(十六)提升行业服务保障。行业主管、审批服务等部门常态化派出“轻骑兵”服务小分队深入现场,定期开展专项指导服务,及时开展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市建设局牵头修订《代建工作规程》,指导代建单位科学规范、精准高效开展代建管理工作。建设(代建)单位负责严格缺项材料论证及审价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加强审核、指导工作,及时更新常见缺项材料信息价。
(十七)完善项目配套建设。坚持规划统筹引领,各片区指挥部、区政府(管委会)会同资源规划、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完善辖(片)区市政配套设施总体规划。建设(代建)单位在可研阶段提出市政配套建设需求,项目责任单位统筹推进市政配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用,并及时协调问题。
(十八)加快工程移交管理。原则上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明确接收管养单位,由其参与项目建设需求、功能标准等研究决策和重要节点验收工作。项目竣(交)工验收后半年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各道路建设(代建)单位按规定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移交清单计划提交接收管养单位,接收管养单位及时申报财政养护资金预算计划。对未提前一年申报但年中确须新增接收管养的项目,接收管养单位应按市级预算调剂审批制度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后再予以办理接收管养。在批复总投资概算内,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至移交前不超过3个月发生的管养费用,由建设(代建)单位按养护定额标准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四、强化代建模式创新
(十九)试点投资节余奖励模式。试点项目竣工合格后经建设单位绩效评价为优良且投资有节余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审核后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节余奖励。具体试点项目清单和相应激励措施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十)试行第三方监管模式。行业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机构或重点项目多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可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点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行为等方面实行平行检查,服务费用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三级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轨道交通、特大型桥梁隧道等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可单独聘请第三方设计咨询单位,开展方案咨询、项目经济性和技术性审核、造价咨询等服务,服务费用经项目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后可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平衡。
(二十一)试行项目片区化管理模式。鼓励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策划阶段加强与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对接,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将片区内位置相邻、类型相同、时序相近的若干项目统一“打包”立项,按规定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代建单位按规定科学编制片区化“打包”项目管理方案(含项目部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管控措施等),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告项目责任单位后方可施行。
五、其他方面
(二十二)本措施由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各区政府可参照本措施制定区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代建工作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十三)本文中的责任单位是指市政府有关文件指定负责具体项目协调推进的单位,原则上为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计划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指挥部、管委会或区政府等。市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以市政府公布的文件为准。
本文中的建设单位(俗称项目业主)是指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批文等文件中明确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
本文中的代建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的单位,承担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直接管理责任。
本文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建设、交通、水利、海洋、园林绿化、港口等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行业管理以及对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进行批后监督管理的部门。
本文中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俗称项目业主)的一级预算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
(二十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项目常见二类费用清单
附件
项目常见二类费用清单
一、各专业项目通用常见二类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前期工作咨询费
(三)设计费
(四)地质勘察、测量费
(五)设计文件审查费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八)造价咨询费(含预算与清单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第三方阶段审核费)
(九)环境影响评价费
(十)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
(十一)工程检测费(依建质规〔2020〕9号等相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
(十二)深基坑、高边坡监测费及隧道(洞)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费
(十三)安全评价、评估费用(含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与轨道交通安全风险影响评估、水库安全评价、氮气等特殊管道改造安全预评价、公路工程安全评估、文物影响评估、防洪影响评价及安全论证等)
(十四)施工测量费(含红线放样、轴线、标高放样,正负零验线等)
(十五)多测合一(含竣工条件核实测量、绿地率面积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防空地下室面积测量、房地产测绘等)
(十六)有关税费
二、各专业项目特有常见二类费用
(一)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白蚂蚁防治费
(三)绿色建筑咨询费
(四)10kV双电源高可靠费
(五)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
(六)地质灾害风险评估费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八)有线电视建设费(含开户费及商业部分费)
(九)交通影响评价费
(十)交工竣工检测费
(十一)水库、水闸工程蓄水安全鉴定费
(十二)联合试运转费
(十三)海域使用论证费
(十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费
(十五)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费
(十六)涉海工程波浪力物理模型试验费
(十七)涉海工程水文测验、波浪观测及推算费
(十八)验收扫海测量费
(十九)水利工程平行检测费
(二十)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
(二十一)桥梁动静载荷载试验费
(二十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
政策解读链接:http://js.xm.gov.cn/xxgk/zfxxgk/ml/gzdt/12/202108/t20210805_25724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