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桩基质量管理,坚决遏制偷工减料和降低质量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桩基质量,根据《关于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福建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闽建建〔2020〕5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守质量底线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落实主体质量责任,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深刻吸取各类质量事故教训,以案示警、以案为戒,做到关口前移、常抓不懈,全面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致力打造精品工程、放心工程。各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站要切实担起监管责任,严把质量监督关,聚焦建筑施工领域和桩基质量管控薄弱环节,强化监督检查、信用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各方质量行为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桩基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职尽责。
1.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随意降低质量标准。不得为了节约成本或缩短工期,采用不适合地质与水文条件或不符合耐久性规定的桩型,也不得采用落后淘汰施工工艺的桩型。对于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项目,视情况牵头组织专家论证选择桩型。
2.要加强合同管理,带头守合同、重信誉,合同条款中应依法约定质量目标、合理工期、工期补偿、价款调整及违约惩戒等内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标准。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给予调整。落实优质优价,抵制恶意低价投标,鼓励支持参建单位创建优质工程。密切跟踪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地上与地下周边环境出现的异常变化,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事求是给予签证调整,避免因造价问题产生桩基质量隐患。
3.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正式施工前应按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在地质与水文具有代表性的位置进行施工试打桩(试成桩),充分验证地勘报告中有关地层的准确性、桩基设计质量管控目标和施工工艺技术指标的可行性,并在试打桩记录中明确结论。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要求设计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规变更,变相降低质量标准或应有的安全储备。积极采取第三方评估、内部检查、远程监控和定期核对等方式提升管理精度,重点管控原材料进出场数量,并对归档或上传的施工与监理记录等资料加强保管和分析核对。
4.加强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择优选择检测机构,在检测委托合同中应依法明确检测人员廉政要求和企业违约责任,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要求检测机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不得违规减少其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5.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的,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加强履约履责。在桩基施工期间,应结合桩基工程规模、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情况,选派具有相应工程管理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控工作。
6.鼓励对桩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办理质量保险。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源头管理
1.勘察单位要对勘察质量负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现场作业管理。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准确判定工程桩持力层和入岩深度,及时参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质量负责,合理选择桩型,按规范要求计算桩基承载能力及变形,按规定在桩基设计阶段进行设计试桩,对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情况复杂的,视情况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做细做实设计交底工作,详细解释设计意图,明确桩基质量控制及合理可行的检验方法。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或签署工程联系单等,涉及更改终压力、桩长或其他关键性成桩指标的,应经各方共同现场详细核实情况再签署意见。
3.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强的建设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桩基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4.施工实际桩长、持力层及承载力等关键性指标与设计、地勘存在较大差异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配合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处理。
(三)压实施工单位质量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桩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加强质量技术培训和职业诚信教育,严禁弄虚作假和偷工减料。
1.企业应当制定桩基工程专项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要点,建立岗位责任与奖惩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定期对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留存书面记录。
2. 企业应加强质量技术培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水平,将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 项目应配备经验丰富的地基基础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职业诚信教育,按照规范标准全面加强桩基施工质量管理,实事求是做好自检和施工记录。对钢筋笼安装偏位、桩身垂直度偏差、孔底沉渣未按规定清理等桩基常见质量问题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杜绝施工桩长、钢筋笼长度、混凝土强度和嵌岩深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现象。
4.项目应建立一桩一档和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同步留存影像资料。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落实电子化存档,实现桩基工程所有桩的质量责任可追溯。
(四)切实履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立健全企业桩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教育,严禁与其他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1.企业应制定桩基工程专项监理制度和质量管控要点,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和诚信廉洁从业情况开展检查,并留存书面记录。
2.项目应配备地基基础有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制定完善桩基工程监理旁站方案,实施全过程管理,落实原材料进场检验、复检及试块试件的制作和见证送检工作,加强桩基施工和验收检测工作的旁站巡查,严格桩基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
3.发现桩基工程存在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或未按图施工等情形,第一时间向建设(代建)单位报告,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质量安全机构。
(五)落实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要全面完善企业内控管理,建立问题快速上报机制,完善检测溯源管理、人员廉政教育和检测过程管理制度。
2.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教育,规范检测行为管理,遵守检测操作规程,对桩顶标高、桩位等关键指标应复核,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结论,杜绝虚假报告。
3.推行桩基验收检测全过程无间断影像管理。
4.发现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报告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质量安全机构。
三、突出重点,加强施工全过程管理
(六)事前加强原材料进场验收
1.预制类桩产品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和图集,按规定对进场的预制桩成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测,形成台账记录、检测报告。施工现场应留存预制桩生产厂家资质证明、进场货单、产品合格证及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
2.灌注类桩应进一步加强钢筋、桩基混凝土原材料和外加剂的进场检验和复验,确保桩基质量。
(七)事中严抓施工过程桩长管控
1.在工程桩正式施工之前,五方责任主体应共同参加试打桩,留存反映现场情况及参加人员的影像资料。根据试打桩情况确定的控制参数,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参建单位应加强标准规范、属地监管措施宣贯培训,对照反面案例,预判、分析可能存在的质量管理漏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建设(代建)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桩基主要材料数量定期比对核验制度,通过比对材料进场量和实际使用量、追溯具体桩号的使用情况,严格管控施工桩长。预制桩施工后,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桩长进行自查和实体测量,并形成书面记录。
3.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桩基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推行桩基工程施工全过程影像管理,施工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准确填写桩基施工原始记录和留存影像,形成一桩一档资料。
4.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桩基专项监理细则及旁站方案,加强施工桩长和钢筋笼长度管控,如实填写旁站记录,留存监理旁站影像资料,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桩基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控制质量标准。
5.桩基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异常情况。
(八)事后规范桩基验收检测工作
1.桩基施工完成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施工、监理单位见证下,开展桩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桩长等检测工作,作为基桩验收必要条件,把好最后一道关口。
2.各方责任主体应规范验收检测选桩过程的行为管理,确保选桩和检测等环节各方责任人员到位履责,结果真实有效。
四、提高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加强工作部署,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狠抓各方责任落实和关键人员到岗履职,重点加强原材料进场、施工关键环节、验收检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常见问题防治,鼓励企业积极创优。每年应开展在建桩基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抽测,对发现的质量隐患限期整改。
(十)严肃监督执法。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强化监管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项目按规定记录信用监管行为。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顿,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差异化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情况全面排查项目参建单位在厦所有在建工程。
(十一)坚持联合惩戒。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涉及我市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并按规定纳入我市重点项目考核和代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公约,逐步完善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对本区域相关企业或者项目进行指导性检查。对社会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一经核实,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