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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规7月起施行

(文号: 发稿时间:2010-07-13 阅读次数:)
      自7月起,多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国家级和地方级法律法规开始施行,主要涉及侵权责任、城市照明管理、重点项目工程档案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房屋登记等多个方面。
  民法又一支架法律——《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
  我国首部《侵权责任法》已于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物权法》后民法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它填补了相关法律的很多空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同时,法律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意味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景观照明超能耗标准将受罚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为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各地对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要进行严格控制,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规定指出,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规定还要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要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出新规
  旨在加强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已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达到设计能力;编制了项目全套竣工图;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基本完成了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深圳市明确保障房“退出”规定
  明确了保障性住房“退出”规定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已于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条例除了再次强调申购的各种条件外,还明确了“退出”规定,提出4种主管部门可收回保障房的情况,包括: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条例指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出现上述4种情况,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深圳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如果市民已经获得完全产权,将不受这4种条件的约束。但是,条例对获得保障房完全产权设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缴纳土地收益及房产增值收益。
  此外,条例对申购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的资质,也进行了严格规定。如:“家庭申请购买保障房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
  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被“更新”
  规定有“房屋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居民想用住宅抵押,无需土地使用证,只要有房屋登记簿即可”的《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权属证书和等级证明记载内容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以房屋登记簿为准(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往的房屋登记制度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新条例则按《物权法》规定,实行房屋登记簿制度,规定房屋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居民想用住宅抵押,无需土地使用证,有房屋登记簿即可。
  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条例还设立了纠偏机制,规定了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但未获得权利人同意的,可申请异议登记。(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