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砼和现浇砼质量控制,提高钢筋砼结构工程质量,保证结构安全,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企业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预拌砼质量控制,保证现浇砼结构工程质量,确保结构安全。
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
(一)整治对象
1、施工总承包企业、预拌砼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
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主要内容
1、预拌砼: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情况,配合比控制,掺合料使用,砼质量情况等。
2、现浇砼结构工程:混凝土强度,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板厚等。
(三)整治措施与处理要求
1、掺合料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砼掺合料最大用量必须符合规范规定,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拌制预拌砼的水泥宜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应计入掺合料。
2、掺合料品种应严格控制。预拌砼掺合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的规定。当使用其他品种掺合料时,预拌砼企业应对其可能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指标进行试验,确认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并对混凝土的拌和物性能、物理力学性能以及长期耐久性无不良影响,并组织本企业以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
3、砼养护应符合规范规定。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C30及以上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应覆盖保湿养护,其它可浇水养护,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4、砼外观质量、板厚偏差检查应做好记录与标识。现浇砼结构拆模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砼外观质量、板厚偏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和施工现场标识,现场标识应清楚、明确,便于复查。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补砼外观质量缺陷。未按要求进行砼外观质量、板厚偏差检查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不得验收。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部位,施工单位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真实反映处理情况,每个部位一般应有缺陷凿除前、缺陷凿除后、安装模板后、模板拆除后等四张照片。
5、砼实体强度抽测应做好记录与标识。现浇砼结构等效养护龄期累计达到600℃·d后,施工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砼实体强度抽测(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抽测应做好记录,抽测构件应做好明显标识。房屋建筑工程每层至少各抽取1个框架柱和框架梁(未按要求养护的各抽取5个框架柱和框架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个单位工程每一强度等级至少抽取5个主要受力构件(未按要求养护的抽取10个主要受力构件)进行砼实体强度抽测,抽测构件事先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在图纸上随机抽取。经抽测若有构件砼强度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同一检验批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砼强度进行检测鉴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强度等级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砼强度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进一步处理。未按要求进行砼实体强度抽测(检测)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不得验收。砼实体强度抽测中弄虚作假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由施工单位自行抽测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工程所有已成型的主要受力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进一步处理;
2)由检测机构抽测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再另外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抽测。
6、每半年应监督抽测不少于一组砼试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为本地区受监工程提供预拌砼的生产企业,每半年抽测不少于一组砼试块,试块应在监管人员监督下,由生产企业在厂区制作并封样后送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抽测,若有某组的砼试块抗压强度小于设计强度等级的0.85倍,责令预拌砼企业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同一配合比、使用同一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砼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砼试块抗压强度介于设计强度等级的0.85倍与设计强度等级之间的,责令预拌砼企业抽取不少于5根使用该台班预拌砼成型的主要受力构件,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测鉴定;若经鉴定有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对同一配合比、使用同一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砼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进行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7、加强违规行为记分监管,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砼和现浇砼质量监管,实行差异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巡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结构质量安全隐患的,除要责令其改正和提出处理意见外,尚应对相关责任人和预拌砼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记分。责任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当单个项目责任人或预拌砼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记分累计分值达到80分、100分及以上时,省厅将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1]15号)规定,立即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或预拌砼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分别实施黄色、红色监管。
三、整治时间与方式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9月开始到活动结束)
预拌砼企业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整治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并加强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质量施工全过程的滚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排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预拌砼企业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多轮次的重点排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地区预拌砼质量、现浇砼结构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县(市、区)监管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省厅督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省厅将组织巡查组,不定期对全省预拌砼质量、现浇砼结构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检查督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持续巩固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回头看”,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归类梳理,完善制度建设,制定长效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具体记分办法及检查用表另行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是提高结构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组织并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开展自查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自查、检查、督查工作。预拌砼企业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总监应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多轮次的预拌砼企业、在建工程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帐,明确改正期限,逐一落实,消除隐患。日常监督、督查和巡(排)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违规事实确认书以及记分等监督执法,均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执行。
(三)严肃纠正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应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排查督查;对排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记分的要严格记分,该停工的要责令停工,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