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地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建议的函》(安委办函〔2014〕61号)、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和三年双提升工作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决守住工程安全质量底线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工作,认真吸取省外轨道交通工程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工程安全质量不可逾越的“红线”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保底线。
二、认真执行安全质量治理行动部署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和三年双提升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一要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文件的要求。二要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按照我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和人员限制其承接新的任务。三要严格模板专项整治,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模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拆除重新安装并全程视频录像存档。四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我厅《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要求,对该立案查处的,要坚决予以立案查处。五要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切实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要全面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协调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相关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工期,确保有效施工工期,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同时,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管理,一旦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妥善处理。
2.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勘察外业工作要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质量。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设计单位要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图审。勘察、设计单位要派驻有经验、有能力的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和技术交底工作。
3.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严禁无资质施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要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质量要求;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关键工序、重点环节安全质量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和关键节点条件验收制度,特别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穿越铁路、河流、建筑物、桥梁时的风险控制;要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建立完善班前会制度,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4.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监控体系,落实安全质量监理职责, 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事故预防和监控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家论证意见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等内容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重大危险源要旁站监理。要加强现场巡查,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监督机构及主管部门。
5.工程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工程监测单位要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要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
6.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
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或钢结构焊接缝等进行抽样检验。
四、强化重点环节安全质量风险控制
(一)车站工程
1.车站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专家组进行专项论证,所论证项目的参建各方单位人员不得以论证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2.车站基坑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基坑深度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并组织基坑开挖施工前条件验收。
3.监理单位应对地连墙的接缝质量、降水井试运行、监测布点、支撑安装固定、马道安装固定、叠合墙接触面处理等组织验收。
4.地连墙成槽刷壁和成槽检测、钢筋笼吊装、水下混凝土浇筑、地连墙接缝止水、地连墙接缝质量缺陷处理、降水试验、开挖过程、支撑吊装、支撑预加轴力、支撑替换过程、马道安装、基底封闭以及所有应急处置等部位(环节)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二)盾构法区间
1.盾构区间端头井加固、盾构机吊装、始发、接收、盾构穿越等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组织盾构始发、接收条件验收。
2.监理单位应对盾构机性能、导向数据校核输入、洞门加固、洞门探水、监测、洞门止水装置、始发架和接收架测量、洞门注浆封闭、盾构姿态、同步注浆系统、油脂注入系统、二次注浆设备、盾构机检修效果、同步及二次浆液质量等组织验收,并对盾构机姿态和盾构轴线偏差进行复核。
3.监理单位应对洞门探水、洞门破除、盾构始发、盾构接收、洞门封闭注浆、盾构机设备吊装、盾构穿越建(构)筑物施工、打开管片吊装孔、更换盾尾刷、打开检修闸(阀)、盾构姿态调整、土体加固及所有应急处置等部位(环节)实行旁站监理。
4.盾构机距接收洞口50米时,车站(或接收井)应具备接收条件,并验收合格。
(三)钻爆法区间
1.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工序,减少超欠挖和围岩过度扰动。优化钻爆设计,提升爆破效果,严禁二次爆破。
2.严格规范开挖和衬砌施工,应按照设计施做锚杆、拱架、仰拱及初喷等工序并留有影像资料,严禁不设、少设锚杆或拱架,避免开挖面与仰拱、二衬安全距离过长,软弱围岩初支须紧跟掌子面,仰拱须整断面一次浇注成型。拱部锚杆应采用向上式凿岩机成孔,保证钻孔深度和角度,尽可能选用不可截断性的定型锚杆。钢拱架应与围岩或初喷面密贴,拱脚基础牢固,锁脚锚杆设置须符合设计。喷射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保证强度、厚度和均匀性,严禁干喷。
3.严格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必须及时掌握围岩变形和收敛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撤出人员,严禁降低监控量测频率及编造超前预报报告。
4、严格落实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开挖面至二次衬砌之间必须设置救生通道及应急包,严禁无逃生通道施工作业。
(四)联络通道
1.联络通道土体加固设计、开挖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组织联络通道开挖条件验收。
2.采用冷冻法加固时,监理单位应对应急准备、冷冻管钻进角度和长度计算、冷冻管终孔偏差分析、冷冻效果验证、预应力支架、安全门密封试验、探孔结果、喇叭口处理效果、排水管焊接效果、隔舱封堵效果、混凝土主体结构外观、注浆孔封堵等组织验收。
3.采用冷冻法加固时,对冷冻管钻孔、钢管片拉开、安全门密封性试验、安全门开启、探孔施工、开挖全过程、喇叭口清理及浇筑、排水管焊接、隔舱封堵、侧壁及拱顶混凝土浇筑、冷冻管割除封堵、注浆孔钻孔以及所有应急处置等部位(环节)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五、明确监管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努力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长效机制,要加大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要按有关要求配足监督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大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六、加强应急管理
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质〔2014〕34号)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保障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抢险专家组和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应急设施和器材,并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故时,立即按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抢险,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附件:1.《省政府安办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地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建议函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85号)
2.《省政府安办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8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