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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文号:厦建价〔2011〕30号 发稿时间:2011-12-09 阅读次数:)

各科室: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近年来,我站大力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厦建价[2011]24),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此项工作的常态化和程序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接受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经研究,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组织

成立合同履约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余茂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方全副站长担任,成员由曾海泉、刘大海、赵惠玲、董健璐组成。

每月常规性检查工作原则上分成2个检查小组实施,检查人员由各业务科室及清欠办等有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及检查人员由检查领导小组指派,非检查人员不得参与检查,检查人员具体分工及检查时间安排由各组组长负责。

检查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参加检查,如与检查对象存有利害关系,应当遵循回避制度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检查单位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二、检查依据

1、《厦门市建筑条例》

2、《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厦建法【20073)

3、《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厦建建【200645)

4、《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具体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与标准(试行)》(厦建建【2006171)

5、《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厦建价【201124)

三、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其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四、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抽检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管理和从业人员。

    五、检查内容

1、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是否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2、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5、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6、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检查办法 

一般情况下,检查小组每月例行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每月检查原则上不少于20个项目。当月检查项目由造价监管科依据厦建价【201125号文《关于施工合同履约检查项目抽取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从在建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取产生,并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检查对象

七、检查程序

1、检查领导小组审定检查项目后,由检查小组负责通知检查对象(企业负责人)、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要求及需准备的资料等,做好检查通知等资料的签收,并联系派车等相关事宜。

2、检查小组根据检查项目已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等资料,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表中“合同主要内容”等部分填写完整。

3、现场检查时,应对照检查内容、检查表逐项对相关企业及相关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检查,核对施工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表》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表》,并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记录”中的“合同执行情况”部分。

4、检查结束时,要求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和劳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

5、检查小组汇总受检项目检查结果并签字,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检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确认签收。

6、检查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发出检查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应于项目检查结束3日内按规定完成,并做好整改落实情况跟踪反馈等后续工作。

7、每月28日之前,检查小组应编写检查报告,汇总并草拟“检查情况通报”,报检查领导小组审定。

8、检查小组组长应于检查结束次月上旬将所有检查相关资料整理清楚,与资料管理员做好归档交接工作。

八.检查发现问题的情况

(一)在合同履约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发出检查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的;
    2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
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
    3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的;
    4
、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5
、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二)在合同履约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调查或提请上级部门立案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发生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工期的;

3、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

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建筑业企业未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连续2个月或半年内累计3个月恶意拖欠建筑职工工资的;

5、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措施费的;

6、施工合同双方或单方未按规定出具或足额出具履约保函或支付保函的。

九、检查处理

1、对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定期在“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公布;

2、对于认真履约的受检企业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按规定记入良好行为档案;

3对拒绝、阻挠、未能配合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市造价管理机构应进行行业内通报并向社会曝光,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本实施方案自2011121日起施行。

附件 1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通知

附件2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记录

附件3: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表

附件4: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表

附件5:监督意见书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