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管,落实参建各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8月11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
若干意见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管,落实参建各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现结合我市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订以下若干意见。
一、施工图设计阶段
(一)规范设计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并不得利用影响力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虚假成果。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分别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在设计成果中注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成果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公布;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二)确保“一套图”指导施工。经审查合格并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施工图,是工程施工的唯一合法施工图,由审图机构提供给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提供给审批、监管、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单位使用,上述各单位所使用的图纸必须与该图纸保持完全一致。建设单位使用与该施工图不一致的图纸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设计单位提交与该施工图不一致的图纸用于报批或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施工图质量监管。市建设局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质量抽审制度和施工图审查评估制度,对设计和审图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施工阶段
(一)规范开工手续办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申报。明确主体责任,要求项目参建五方主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辅以巡查、监管警示和约谈制度,确保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公正、科学、多层次、广覆盖的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查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核对,确保用于施工的图纸是已经审查合格的;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的,以及监理单位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监理的、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未制止或制止无效而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强化重要节点监督。涉及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强抽查,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反馈。对未按图施工或采用未经审查合格图纸的,要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
(四)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要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涉及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应先通过规划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确认合格的图纸,送监理、施工单位及监督机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确认合格的,视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
(一)推行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原则上只有同时具备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复核验收、消防验收、环保设施验收(简化生态类)、人防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气象验收、市政、园林、排水验收、档案认可等验收条件的,才能开展联合验收工作。符合验收标准的,验收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验收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整改意见。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应当依法查处后,方可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二)严格把关竣工验收备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确保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评估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予使用文件等完整有效。验收部门的验收意见应明确表述为“合格”或“不合格”、“符合”或“不符合”。不得出现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的意见,如“原则上同意”、“基本符合”,同时又要求进行整改的意见。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出现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意见的,建设单位应直接向验收部门提出,由验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加以明确,否则,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综合管理
(一)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根据《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闽建办房〔2015〕8号),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对企业前两年的企业信用能力、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息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并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掌握的基础信息,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和法人名单,提高监管的直达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加大严重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处罚力度,对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在“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中录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强化社会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非涉密的项目,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供社会查询,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对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工程管理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形成全市对工程建设把关的统一标准和措施。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