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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厦府办〔2017〕79号 发稿时间:2017-05-19 阅读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多规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多规合一” 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委〔2016〕4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事项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㈡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部署,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精简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的服务事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效率,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建设形成市场开放、诚实守信、执业规范、服务优质、监督有力、运行有序的“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实现“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方位监管。

  二、适用范围

  ㈠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其中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本意见不适用于涉密项目。

  ㈡现阶段应进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类型暂定六大类,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包括:

  1.咨询评估类(1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日照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航道通航安全评价,地质勘察成果审查,施工图审查,航道工程施工图审查,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水利拆迁和移动可行性专题分析报告,占用灌排设施可行性分析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2.勘查设计类(5项):工程勘查,三维建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3.测量调查类(2项):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实测;

  4.检测服务类(1项):水质检测报告;

  5.工程监理类(4项):建设工程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交通工程监理;

  6.我市市、区两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审批涉及的其他中介服务。

  三、工作任务

  ㈠建设完善网上中介服务大厅

  1.依托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共享资源”原则,建设完善我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开发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中介机构备案入驻、中介服务合同网签、中介服务双评价、信息数据采集统计查询、信用评价管理等功能,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

  2.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创新备案服务方式,对承接作为我市各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采用网上备案方式,组织中介机构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备案入驻、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实时更新维护本机构信息。按照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建立数据库的工作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并录入本行业中介服务的资质名称、资质类别、资质等级、服务范围、合同范本、办事指南、对应的审批服务事项等通用性基础数据,作为中介机构备案入驻时的标准化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过程中本行业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3.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制定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规范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规程、业务流程,切实加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负责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㈡明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基本运行规则

  1.备案入驻。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备案入驻,对所填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完成备案入驻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无须在区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工作要求,负责对中介机构备案入驻信息进行核查确认,若发现中介机构虚假填报、备案信息失实的,则暂停该中介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所有权限,待该中介机构按要求完成整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核查确认;情形严重的,将其纳入黑名单并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

  2.合同网签。我市各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从已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中选取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严格执行中介服务合同网签。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业主(代建)单位应与中标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合同网签;若中标的中介机构还未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业主(代建)单位应督促该中介机构及时备案入驻,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委托双方议定合同文本内容后,被委托方(中介机构)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传电子合同文本并提交委托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在线进行合同签章,系统即自动生成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中介机构可在线进行合同签章,也可打印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进行线下盖章。

  网签合同作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支付中介费用的有效合同,由业主(代建)单位按预算管理程序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在预算指标额度内按照中介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需申报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决(结)算审核的中介服务项目,网签合同作为必备的申请资料,财政部门应在财政资金结算审批工作中予以落实。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属应进行合同网签但未执行网签的中介服务(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判断依据),市财政审核中心不予受理该项服务费用结算的财政审核事项,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因特殊情况确无法执行合同网签的,在市财政审核中心申报的项目,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协调;在区财政审核中心申报的项目,由区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协调。

  国家或省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各类中介服务,应使用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鼓励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执行合同网签。

  3.服务计时。业主(代建)单位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限开始对中介服务计时;中介机构将经业主(代建)单位认可的中介服务成果,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提交,业主(代建)单位完成服务成果签收时服务计时停止。若实际服务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中介机构须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填写逾期原因。

  4.服务双评价。按照“一事一评价”原则,中介服务完成后,业主(代建)单位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及服务规范等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使用中介服务成果进行审批的部门办结相关审批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对中介服务成果质量和服务时效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所有的评价结果将直接链接到中介机构专属页面上对外公示。若中介机构认为其服务获得的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评价申诉”版块填写申诉说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进行情况核实。

  5.信用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运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统计数据,作为行业信用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考评信息公布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进行录入,录入的信用考评信息将直接链  接到相关中介机构专属页面上对外公示。

  ㈢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1.调整修订审批办事指南。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府〔2016〕186号)的工作要求,各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根据国家、省、市及本部门的最新审改成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服务提供标准。

  2.规范行业中介服务办事指南及服务合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本行业统一格式的中介服务办事指南,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服务时限、业务流程、所需资料、收费标准及依据等;按照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合同网签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中介服务事项,制订本行业全市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示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应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即已备好中介服务所需资料并送交中介机构,委托方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中介服务开始计时。中介服务委托双方原则上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网签,若委托双方进行合同网签时使用双方约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应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即已备好中介服务所需资料并送交中介机构,委托方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中介服务开始计时。

  3.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中介机构诚信考评体系,及时公布信用考评结果;制定公布并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列入黑名单的各类情形、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的惩戒和淘汰机制;中介机构若出现在备案入驻或提供服务中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服务成果等严重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其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该机构不得备案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

  4.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事项,发改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授权设区市定价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编制并公布《实行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乱收费、高收费、价格垄断等不法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和机构自建网站上一并公开,实行“阳光价费”,接受社会监督。

  5.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三制”规范。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中介机构制定并执行中介服务“三制”规范:(1)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就服务时限、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做出公开承诺;(2)执业公示制,中介机构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示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资格)、执业人员情况、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所需资料、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3)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提供中介服务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

  ㈢开展试运行工作

  1.本意见试行之日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日照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行业的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开展服务合同网签、服务成果提交、服务计时及服务双评价等功能的试运行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在试运行期间指派专人对接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及时反馈试运行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配合完善提升系统功能。试运行工作截止至2017年09月30日。

  2.2017年7月1日起,各区政务中心管委会在上述试运行行业范围内积极推动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试运行工作,指派专人对接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及时收集并反馈试运行期间遇到的问题,配合完善提升系统功能。试运行工作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3.除上述行业外,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运行工作,及时提出优化整改需求。

  4.试运行结束后,纳入应进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各中介服务行业全面实行本实施意见。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部门配合。建设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各行业中介服务的重要举措,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㈡强化制度保障。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各项管理制度,推进各项制度贯彻落实。

  ㈢加强技术和资金保障。市经信局和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做好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开发建设的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做好对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建设及运行经费的资金保障。

  ㈣严格责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列入年度绩效指标考核内容,各单位要积极将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对不执行本实施意见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效率低下、不作为等行为的,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督促纠正,必要时提交市效能督查办问责。

  ㈤加强宣传培训。

  1.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全国符合执业条件的本行业中介机构报名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代建)单位积极配合,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宣传我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普及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各项工作制度、操作规程等。

  2.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中介机构、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做好中介管理系统功能操作的培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召集本行业的中介机构积极参加培训,尽快落实入驻工作。

  五、其他要求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相关工作分解责任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印发 


B79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