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检测、建机一体化企业,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近期全国一些地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频发,给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1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2017年10月1日-2018年9月30日)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一体化服务行为,加强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有效消除设备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建机一体化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机一体化企业是否满足一体化名录基本条件,是否为在建项目提供一体化服务,是否建立并落实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维修保养基地是否正常运转,是否建立设备“一机一档”;企业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关键责任人是否在岗履职。
(二)设备现场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安拆、附着、顶升作业设备自检检验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情况,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定现场执行情况,设备实体安全及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三)防止达到报废年限的标准节用于在用建筑起重机械。从10月1日起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标准节必须有出厂日期钢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否则监督机构不予以安装告知确认。
四、整治措施
(一)我局将于2017年12月20日前对全市所有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复核,表格详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经查实后上报省厅工程处,由省厅将其清出一体化企业名录。整治期间,我局暂停受理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初审。
(二)各区建设局和市质安站对所监管的工程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职不到位:
1.未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未与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基础交接验收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未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的,认定安全员、机械员履职不到位;
4、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的,认定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械员履职不到位。
(三)建机一体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将其纳入黑名单,采取暂停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机一体化业务半年、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被主管部门检查到的建筑起重机械当季按台平均违规记分达10分及以上的;
2.被主管部门检查到的建筑起重机械当季按台平均违规记分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全省前3位的;
3.建筑起重机械一年内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5台次及以上的。
4.被主管部门检查到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未在标准节规定位置用钢印标注出厂日期达20台次以上的;
5.一年内被监管部门检查到有10台次及以上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的;
6.企业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全员等关键责任人一年内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履职不到位10人次及以上的。
五、工作要求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要立即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有关自查自纠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存档备查。
(二)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落实主体责任,项目安全员、机管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场检验、安装前检验等环节对金属结构件的标志进行检查,并形成可追溯性的记录。督促各自在建工程项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做好落实工作。
(三)检测机构在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时应对相关塔身标准节等金属结构件的永久性标志情况进行检测,并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存在不符合规定及需报废的情况,应予以检测结论不合格。
(四)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应结合季度双随机动态监管,每季度对每个受监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抽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该记分的要严格予以记分,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该提请我局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对自查整改不认真、检查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律从严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应将整治情况按附件3格式于每季度3日前报我局工程处(联系人:白世林、李勇奇,联系电话0592-8123000,邮箱:xmjsgc@163.com)。
(五)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对全市建机一体化企业随机抽查每季度将不少于30%,每个企业随机查3个工程项目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主体将严肃查处。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