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海洋渔业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环土局、农发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打击盗采、滥挖、非法经营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规范海砂开采、加工、销售、使用行为,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经营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坚决刹住违规利用海砂配置混凝土谋取暴利之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开采和流通秩序,促进建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工程结构质量安全。
二、整治内容
对海砂开采企业、海砂开采区域和开采方式、运输海砂车辆,从事海砂买卖行为企业、海砂堆场合法性、海砂流向及使用等进行检查。
(一)开采环节。检查海砂开采企业是否办理采砂权和海域使用权等相关证书,对非法采挖海砂活动多发区域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二)流通环节。依法检查运砂车辆,对海砂来源进行核查。对所有经营砂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建立海砂来源及销售台帐,清理无合法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砂场,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砂场等违法行为。
(三)使用环节。对各工程项目搅拌站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排查,重点检查砂等原材料采购管理、进场检测和使用台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海砂生产混凝土等行为。加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力度,对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进行检查,严禁海砂违规用于工程建设。
三、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海砂违规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为。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擅自违法采挖海砂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质量、计量、检验检测等基础性技术工作的协同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港口码头内停泊的各类违法载运海砂船舶,及时制止非法采砂船舶利用港口码头装卸海砂。查处海砂混凝土违规用于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擅自非法开采、滥采河砂的违法活动,以及海砂混凝土违规用于水利建设工程的行为。
四、进度安排
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
(一)企业自查自纠
各海砂开采、运输、经营企业及各工程项目搅拌站、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地方检查执法
地方有关住建、海洋、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同时,对本地区海砂开采、运输、流通、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检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三)省级督导检查
省级住建、海洋、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砂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采挖海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充分认识海砂违规用于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充分认识整治海砂市场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海砂市场专项整治列入2018年对设区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一项重点内容,各地务必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抓实抓好。
(二)形成整治合力。整治海砂市场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需要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形成整治高压态势。强化源头治理和流向监管,开采环节发现问题的,及时追查流向;流通环节发现问题的,及时追查销售情况;使用环节要加大对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巡查检查力度,加密进场砂材的抽查抽测频次,坚决防止海砂违规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三)严肃检查执法。整治海砂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掌握非法采砂用砂行为发生的规律性,强化对辖区海域、区域内非法采挖、运输、经营、使用海砂活动的整治,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检查执法,通过随机检查、暗访暗查、突击检查、联合行动等方式,及时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大案督办等机制,特别是针对举报线索,要认真核实查处,坚决遏制非法滥采、乱挖海砂、违规用砂势头。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海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采砂、违规用砂的严重危害和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对非法开采、非法经营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力,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5月15日